thewanted01 wrote:連認個車都不會!?他...(恕刪) 由此可證明......拿著槍的腦殘廢物..... 下次牠家養的母狗被外面的公狗騎了.....要不要殺了全台灣的公狗..........或是牠馬子跟人跑了.........要不要殺了全世界的男人......
看新聞最後說依槍砲和毀損罪偵辦這會不會輕的太誇張都朝車子開槍了(裡面有駕駛跟乘客耶)這分明是殺人未遂了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指: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對方都開槍朝有人的汽車了應該要再多加"殺人未遂"才對補充一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基本刑期是5年以上殺人未遂基本刑期等同殺人罪基本刑期10年以上兩者相差很多耶
vvitter wrote:發覺"水果報"的好處是報導事件真相反而某自X時報只報導"棍棒之類"連開槍都省了只稍稍提了疑似有彈孔感覺有點像想把大事化小...(恕刪) 假設說 調查出來真的不是開槍所導致那要怎辦 在小小的錯與批評更正嗎總之 那群爆徒真該死阿會報應到他們身上的
imjameschen wrote:假設說 調查出來真的...(恕刪) 根據前面所附的行車紀錄器錄影來看,前車大聲警告後車歹徒開槍了。這部分應該只要用詞謹慎就沒有修正的必要。對於這些尋仇的人真是無言以對,晚上9點的車禍結果凌晨2點在街上堵人是要賭三小朋友?有這5小時足以從宜蘭跑到台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