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33625 wrote:
1. 強制店家不准賣HID燈泡比較實在, 違者取消牌照.
2. 亂改者經檢舉查證屬實後車輛沒收, 駕駛判10年以上徒刑,
若造成他人傷亡者唯一死刑, 7天內槍決.
3. 為他人改裝的車廠廢除經營牌照.
這樣做我就不信還有人趕亂改.
1.這樣不適當。因為現在不少車款包含機車汽車,出廠就是配備HID,
禁止店家賣,那HID壞了要找誰買來修?HID本身沒有問題,有問題的
是錯誤的安裝方式。
3.監理法規裡有明定不可變更、可變更但需要像主管機關報備
還有可以不報備就改裝的項目。再說,改裝如何界定?換個非原廠胎
算不算改裝?
改裝不是壞事,我換個卡鉗碟盤縮短我煞車距離,保障自己的安全,
為什麼不可以?真正可笑的是台灣的改裝規定跟實際執行面。
要給警察獨立取締違法改裝的權力,可以!
但是經濟部跟交通部兩邊不要各行其是,應該討論出一個車用零件
的認證制度,什麼零件可以裝在道路用車輛上,什麼零件只能競技用?
做好認證制度,警察就只要認標章,或是善用各種行動設備做辨識。
隔壁鄰居就有很好的規範可以參考,為什麼不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