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m225jp wrote:
說到這裡又出現一個問題
之前有位三度花式調酒冠軍
因為調解店內酒客糾紛的緣故被毆了幾拳結果當場猝死在吧台上
後來酒店判決... 喔不是, 法院判決被害人因有先天性心臟病
不堪參與打架, 過度興奮引發心臟病而死
其死亡與加害人沒有直接關係, 所以輕判一年徒刑
簡單說就是, 他體質特殊, 會死是他自己的問題, 不得怨別人


這次藝人朋友毆人致腦出血昏迷事件
腦出血併昏迷不算重傷害的話 (已經很悖離常理了)
唯一的解釋是腦出血有可能恢復
恢復之後可能甚麼後遺症都沒有
本著無罪推定替加害人著想的立場
只要被害人有可能恢復
就不是重傷害
換言之, 被害人如果他體質好, 可以自己恢復得不錯
加害人因此獲益, 也算加害人的好處
而被害人則平白遭受腦部重擊


試問這是甚麼鬼法律?
好的就算加害人 (你會痊癒所以我因此輕判)
壞的就歸受害人 (你體質差所以死亡與我無關)
有時候常看新聞才知道人世間的冷暖無情...(恕刪)

就是只有悲哀兩個字可以形容而已
新聞看越多
報紙看越多
只會對現在的台灣社會更加灰心而已
所以我是人間福報終生會員
父母也常看佛光台跟大愛台
各台電視新聞都是我發洩情緒的管道
因為可以邊看邊罵呀(政論節目不看 我沒政治立場)
好爽唷

講穿了
法律是保障誰?
保障好人?
不是
保障弱勢?
不是
保障懂法律的人?
不是
保障有權有勢的人啦(不一定要懂法律也不一定要很有錢唷)
看你舉的那些例子就知道了呀
好了 算加害人你功勞 加害人輕判
差了 算被害人你倒楣 加害人輕判

日本人打小黃司機那件事本來是要壓下來的
是因為有熱心的民眾目擊才爆出來的
要不然說真的
每天台灣都在發生這種事
有爆出來沒爆出來而已啦(行車記錄器行車糾紛影片也是一樣 難道以前沒有嗎?只是沒爆出來而已啦)

所以我的生活態度很簡單
我只想平平凡凡安安穩穩健健康康快快樂樂過完這一生
那一些甚麼有的沒有的
我壓根不想去碰也不想理(明哲保身獨善其身退一步海闊天空...)
但你如果要騎到我頭上來
不好意思
我大把時間大把金錢跟你玩(雖然沒甚麼權勢啦)
請請大律師的錢還花得起啦

避免離題
闖紅燈給他闖阿
他要闖紅燈你又阻止不了他
如果能檢舉就檢舉他
不能檢舉就離他遠一點(像樓主的處置就很正確阿)
是在路上爭路權比較重要?
還是回家陪家人吃飯比較重要?





linpredator wrote:
就是只有悲哀兩個字可...(恕刪)


在此恭喜被毆之計程車司機病情好轉
腦出血會逐漸吸收
肢體運動功能當不致留下永久後遺症
至於被 "前腳強壓在身上扭動" 導致的兩根斷裂之肋骨可預期三到六個月內可逐漸復原
簡單說就是該運匠沒有受到重傷害
是故加害者可當作一般傷害事件處理
原則上如果事後雙方達成和解
則減刑甚至緩刑都有可能
我看未來某間知名事務所對於遭受強制猥褻及性交的被告客戶
都可以發表類似的聲明稿 : "該女性受到人體軟組織在身上抽動"

這就是有錢人請的律師幫他們打的官司
說得彷彿大家都不知道 "猛踹" 怎麼寫似地
更離譜的是台灣的法律如今對於毆人頭部使人走一趟鬼門關回來的加害者
竟以一般傷害來起訴
讓人感到無比心寒

我真的很痛心那位才華洋溢的調酒師的死
也許他不算甚麼知名人物
但看到那則新聞讓我深切地感同身受
下回
當你我這類平凡百姓的親友開車上路
被人持槍恐嚇, 拿鐵棒砸車, 將你拖下來猛打一頓
結果卻因為加害者也去醫院驗傷
或拿玩具槍給警方當證物
或請到知名律師玩法弄權
我們也只能吞下去了
lum225jp wrote:
在此恭喜被毆之計程車司機病情好轉
腦出血會逐漸吸收
肢體運動功能當不致留下永久後遺症
至於被 "前腳強壓在身上扭動" 導致的兩根斷裂之肋骨可預期三到六個月內可逐漸復原
簡單說就是該運匠沒有受到重傷害
是故加害者可當作一般傷害事件處理
原則上如果事後雙方達成和解
則減刑甚至緩刑都有可能
我看未來某間知名事務所對於遭受強制猥褻及性交的被告客戶都可以發表類似的聲明稿 : "該女性受到人體軟組織在身上抽動"

這就是有錢人請的律師幫他們打的官司
說得彷彿大家都不知道 "猛踹" 怎麼寫似地
更離譜的是台灣的法律如今對於毆人頭部使人走一趟鬼門關回來的加害者
竟以一般傷害來起訴
讓人感到無比心寒

我真的很痛心那位才華洋溢的調酒師的死
也許他不算甚麼知名人物
但看到那則新聞讓我深切地感同身受
下回
當你我這類平凡百姓的親友開車上路
被人持槍恐嚇, 拿鐵棒砸車, 將你拖下來猛打一頓
結果卻因為加害者也去醫院驗傷
或拿玩具槍給警方當證物
或請到知名律師玩法弄權
我們也只能吞下去了...(恕刪)


能說甚麼?
逼哀啦
只能祈求自己不是倒楣的那一個囉
不然守法老百姓還能怎樣?

阿康啦 wrote:
晚上下班回家,幸好過...(恕刪)


好像是從中壢往八德的路上 忘了路名

不過那台車真的很敢 都不怕被撞

深夜的馬路上真危險


duke501 wrote:
好像是從中壢往八德的...(恕刪)

請教一下道路口要減速
是要多慢才可以?
假如限速70道路,綠燈過路口應該要減速到多少才可以通過?
? . ? . ?
Horucan wrote:
請教一下道路口要減速
是要多慢才可以?
假如限速70道路,綠燈過路口應該要減速到多少才可以通過?
...(恕刪)

沒有規定一定要多少
反正就是減速到你可以注意道兩旁人車的情況
這邊有很多減速慢行
只有平交道有規定15公里內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
,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
二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
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
、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
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
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
號誌指示之限制。

第 102 條 (汽車交岔路口行進、轉彎)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
  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二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
三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
  再行右轉。
四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
  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五 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
  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
  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
  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六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
  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七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八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一○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一一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一二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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