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ation owner wrote:無奈台灣的恐龍法官橫...(恕刪) 綠燈行進的被判"應注意未注意"~闖紅燈的理應當也要判"應注意未注意"~有版友提出一條類似"道路行駛互相信任的條例"~之前也差點被橫向+逆向=被他同車道汽車擋住我方視線的機車~闖紅燈嚇到~大概只要早0,2秒起步~我們都買單了~只差30公分不到~速度很快~!!我不知從何注意起~很巧的是那天那個路口的人都慢了3秒鐘起步~!!不像以往一貫的搶黃燈~
台灣是重情,說理,漠法的國家,一切怕是以死者為大.雖是騎機車未依交通號誌而硬闖,結杲發生事故後往生,那撞擊機車及被波及之汽車駕駛,雖是無辜且無奈,但最後亦難免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罪名,再加上道義賠償之責任.花錢消災無可避免.這種事故如發生在美國,那機車騎士及其繼承人可就要賠償,汽車及後載之乘員家屬,結果大不同.
maymax11111 wrote:綠燈行進的被判"應注意未注意"~闖紅燈的理應當也要判"應注意未注意"~有版友提出一條類似"道路行駛互相信任的條例"~之前也差點被橫向+逆向=被他同車道汽車擋住我方視線的機車~闖紅燈嚇到~大概只要早0,2秒起步~我們都買單了~只差30公分不到~速度很快~!!我不知從何注意起~很巧的是那天那個路口的人都慢了3秒鐘起步~!!不像以往一貫的搶黃燈~ 沒錯...有些情形是根本"無法注意"但還是判了應注意而未注意遇到這種法官小老百姓只能摸摸鼻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