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規行人穿越馬路肇事之疑問,懇請專家協助

exige.240r wrote:
對於交通裁決結果下來之前,我的立場是否有利提告?

1.就算你先告,法官也得看鑑定結果呀。
2.立場是否有利提告?就帳面上看來是頗為有利的啦,還得看鑑定結果跟法官看法。

必竟有些責任也得算在你這邊,對方也能主張你的操控方式不當,輪胎胎紋不足?胎壓不夠?卡鉗、碟煞油異常?(如果是這樣就是你行車前未檢查確定車子狀況正常),查到你前夜在KTV歡唱導至注意力不足?再來是雙方距離,如果鑑定結果跟他的主張全佔優勢,你最差就是沒從她身上拿到半毛錢,付鑑定費等等費用而已,你也可以把你的想法跟訴求跟他說,看她要不要跟你和解,不和解就繼續走下去,兩邊東跑西跑大家都會有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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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幾條對行人有利但對你不利的交通規則給你注意一下

95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125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六、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七、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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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改車也是能做文章的地方,前叉、避震、車體等等都是。
村小民 wrote:
1.就算你先告,法官...(恕刪)


不要斷章取義

村小民 wrote: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現在是講求路權

只要離路口100M內,且路口有劃設行人穿越道

行人是不能直接穿越馬路.

請參考"撞死老婦人,家屬還要賠肇事騎士"
Dwing wrote:
不要斷章取義
沒斷章取意,原文整篇貼上沒缺漏字,讓樓主看過相關可能有關係的條文,掌握雙方優劣勢以利訴訟而已。不論好聽難聽的都要掌握清楚對自己才有利,並不是在打壓樓主,請放心。

Dwing wrote:
現在是講求路權

只要離路口100M內,且路口有劃設行人穿越道

行人是不能直接穿越馬路.

請參考"撞死老婦人,家屬還要賠肇事騎士"

路權是路權,過失是過失。騎士還被判了過失致死六個月有期徒刑而且不得緩刑

行人是不能直接穿越馬路<==這個是很明確的,條文我就沒列了,對於飛來飛去的行人,我也是很感冒的,但現在是樓主要告那行人,不能只看對自己有利的部份,還得從另一個角度對自己不利的方面去看,先前準備好,沙盤推演。

另外,你說的那篇,我是覺得啦,那個騎士為何堅不合解一定要提告呢?肇事者都已經用生命付出了最大的代價了,那還不夠嗎?

而家屬沒有違規是無辜的,為何還得背負前一代的違背所背負的責任,為他人所犯的過失付出代價?反倒是自己還背上了前科又拿不到錢…和解說不能還能拿點醫藥費…

只是為了一口氣想教訓違規的用路人所以堅持提告??要告前還是得沙盤推演清楚點~~
村小民 wrote:
沒斷章取意,原文整篇...(恕刪)


新聞有寫後續喔

違規被撞死的老婦人家屬

除了喪葬費40萬以外

五個子女要求每個人一百萬元的精神賠償

這是誰貪心阿

另外回到主題

發生事故時就算沒有擦撞到

只要有因果關係

都可以提告

如同前面幾位大大建言

直接去警局提過失傷害之告訴即可

雖然員警會跟你推拖拉

但是這是樓主的權益
從路邊撿來的 wrote:
新聞有寫後續喔

違規被撞死的老婦人家屬

除了喪葬費40萬以外

五個子女要求每個人一百萬元的精神賠償
這麼屌...那難纏了...
我看新聞時聽到是家屬說騎士堅持提告,倒沒聽到5百萬精神賠償…不過這個民事家屬贏不了,可是刑事就沒辦法了…以刑逼民 =.= 無言…唉…死者為大@@

獅子大開口,拿不到一毛錢…以刑逼民沒逼成,倒是真的逼進去了@@


村小民 wrote:
發生事故時就算沒有擦撞到

只要有因果關係

都可以提告
樓主贏面很大,必竟有傷也有路權,不過還是要看清楚…可以錶來錶去的地方很多…萬一阿婆私底下驗傷啥之類的,民事告到一半可以撤告,可是刑事不能撤告的,一進就退不了了。
村小民 wrote:
這麼屌...那難纏了...(恕刪)


可能是協調會上獅子大開口

應該沒人接受吧

所以要告就來告了

我寧可被關六個月

也不要付五百萬給害我出車禍的家屬

另外

樓主的事故沒有碰撞

阿婆去驗傷也是沒用的

這樣會有使公務人員刊載不實跟偽證的罪嫌
審判長之不同..上述老婦的案例的判決亦會不同...可能會翻盤

樓主的事件..我認為勝率較低
這種的若沒有影像記錄又沒有撞上,恐怕贏面不大,因為要舉証你是因她任意穿越馬路而摔車就很困難,加上警方、檢方、法官的立場也不是你能掌握的。以上是不專業的想法。
只能說以後多小心,今早上班時我也才叭了一個無視紅綠燈想要闖紅燈過馬路的行人。
台灣法律奇怪的地方,就是相同的事故,卻判的都不一樣~~~

因閃避危險無碰撞而自摔或自撞,還要背負"自我操駕失誤"的判定

假設 因為有些人的反應比較大~~遠方100公尺的路人

想要過馬路 只是稍微抖一下腳出來 萬一有些人就是這樣而摔車

那我想很多路人都會說"他摔車干我屁事"

但是不知道樓主 意識到路人衝出之時 車速是多少?反應距離是多遠?

很有關聯到是否証實 是因為注意到路人 所做的緊急閃避而自摔(因果關係)

但不管怎樣 提過失傷害就是了~~~~~~~~~~

不要對於違規的行人憤憤不平,

如果對方是無行為能力人,你看的出來嗎?

所以有駕照的你,要更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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