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ige.240r wrote:
對於交通裁決結果下來之前,我的立場是否有利提告?
1.就算你先告,法官也得看鑑定結果呀。
2.立場是否有利提告?就帳面上看來是頗為有利的啦,還得看鑑定結果跟法官看法。
必竟有些責任也得算在你這邊,對方也能主張你的操控方式不當,輪胎胎紋不足?胎壓不夠?卡鉗、碟煞油異常?(如果是這樣就是你行車前未檢查確定車子狀況正常),查到你前夜在KTV歡唱導至注意力不足?再來是雙方距離,如果鑑定結果跟他的主張全佔優勢,你最差就是沒從她身上拿到半毛錢,付鑑定費等等費用而已,你也可以把你的想法跟訴求跟他說,看她要不要跟你和解,不和解就繼續走下去,兩邊東跑西跑大家都會有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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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幾條對行人有利但對你不利的交通規則給你注意一下
95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125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六、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七、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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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改車也是能做文章的地方,前叉、避震、車體等等都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