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u0928 wrote: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恕刪)
你當然翻譯不好啊,也沒人會見諒!
翻重點就好!
>請勿佔用內道!
小C8227 wrote:
高工局煩死他吧回這矛...(恕刪)
omio wrote:
我想,要談法,我們先來搞定最基本的定義好了:
1.
法律之層級: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母法)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33條 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子法)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沒有任何條文說: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讓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