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很無聊的去問了高工局內線車道的問題


chou0928 wrote: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恕刪)


你當然翻譯不好啊,也沒人會見諒!


翻重點就好!


>請勿佔用內道!
那些內線龜,要處理其實也很簡單...

那天老爺心情好,時間多
你內線龜就不要比我早下交流道...
我不當內線龜...所以我會開中線
一直開一直開...讓龜龜一直開在我旁邊的內線上...
一直開一直開...
高工局煩死他吧回這矛盾的文,明明可以外,中,內訂定不同最低限速,還硬要訂一樣,難怪大家吵成一團,台灣一樣的事情,法官都可判不一樣了,還要靠高工局,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惟仍不得超速行駛。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根本是玩文字遊戲...搞死台灣交通,因為大家怎麼開都沒錯嘛,

小C8227 wrote:
高工局煩死他吧回這矛...(恕刪)


高公局回函: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請勿佔用內道!


希望那些人看懂國字!


高公局重點:內線還是超車為主!
這位宋先生一定有存檔 , copy & paste , 寄出 , 搞定~~~~

版上一堆人都在國外各地都有駕車的經驗 , 我可以確定這一些人當初考取駕照絕大多數都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有政治意識的請千萬忽略上述的一個名詞)所發出的 , 那為什麼這一些人會在非台灣地區駕車時會這麼容易上手 , 我們也非當地人 , 叫你仔細看完所有交通規則再上路嗎 ? 太難了吧~~~~

很簡單 , 看人家怎麼做 , 就跟著怎麼做 ; 初期一定會犯錯 , 但是只要開過幾次 , 一定會有一種習慣"感覺"在駕駛者心裡固定成型 , 而這一種感覺 , 很奇怪 , 不是生氣的那一種 , 而是理所當然的那一種 , 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人在版上三不五時講述國外開車或是坐車的經驗(我也是其中一位) , 因為合理 , 所以才會講 , 如果不合理 , 誰會無聊到到處用正面宣傳的方式PO在網路上讓大家看 , 早就"幹腳"到爆啦~~~~

沒錯 , 這裡是台灣 , 不是德國 , 也不是美國 , 更不是日本 , 國外的月亮對我來說也沒有特別的圓 , 有好的地方也有壞的回憶 , 但有好的制度 , 為什麼不能介紹給在台灣的親朋好友知道呢 ? 難道就一定只能用"這裡是台灣"的論點來阻止別人發言嗎 ? 我知道 , 很多方面各個國家的確是不能相提並論 , 就是因為不能相提並論 , 所以才需要學習跟進步啊 , 難不成我們已經跟這些歐美亞大國平起平坐了嗎 ? 你敢講嗎......

還是我們只能比爛 , 問題是我們連爛在哪裡都搞不清楚~~~~~~

學習不是拷貝 , 學是要學精神 , 再配合現實來做一些適當的變化 , 現階段高工局的意見看來這是變化過後的規定 , 有進步 , 值得拍手鼓勵 , 但是看炮火這麼猛烈 , 是否有檢討改進的空間 , 答案看起來是的 !

很多事情你不去做 , 你永遠都不會真的了解其中的真實意義及真實效果 , 試試看 , 試著回中線 , 讓一下超車道 , 看你會有怎樣的感覺 , 再來這邊討論~~~~~

以上~
我,只相信我自已。

小C8227 wrote:
高工局煩死他吧回這矛...(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已經說明內車道為超車道,路權為超車者所有,不是"行駛者"所有,"行駛者"只是借用,要還的。

高公局的回覆只能說這位宋先生似乎沒法律位階的觀念...

=====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小型車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行駛內車道:
1.超車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在內車道,只要後車要超車,前車就必須 『讓』 !!後車超不超速,不是靠前車認定的。

以下引述omio大...

omio wrote:
我想,要談法,我們先來搞定最基本的定義好了:


1.
法律之層級: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母法)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33條 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子法)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沒有任何條文說: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讓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罰...(恕刪)

bull5444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很簡單,

重點就是要<佔據內道>

eadison.liu wrote:
算了吧~那些人只是想...(恕刪)

超車路權沒有無限大
但在超車專用道 超車路權的確比最高速限巡航的大

別人不懂
你懂多少?
如果你覺得宋先生回文不值一顧
那你也可請大法官做個解釋
說穿了你也是見笑


iul505 wrote:
我看不只他沒有而已.....
有幾個自以為很懂法律的還拿高公局回文當法律在用....還說自己守法....真是見笑見笑
把宋先生當大法官了......

BMHNgo wrote:
那些內線龜,要處理其實也很簡單...

那天老爺心情好,時間多
你內線龜就不要比我早下交流道...
我不當內線龜...所以我會開中線
一直開一直開...讓龜龜一直開在我旁邊的內線上...
一直開一直開......(恕刪)


真是高素質的好國民阿............
記得還要"逼車"+"秀鋁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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