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小傻瓜 wrote:
發現人倒地后就逃跑了
「肇事逃逸」
內政部警政署89.02.02警交字第19949號函釋,駕駛人若有逃避規定義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及肇事責任(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之「意圖」者,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是否係「肇事逃逸」。
例如某甲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傷騎機車之某乙,某甲因害怕而未停車,立即離開現場,由於某甲明顯有逃避上述義務及責任之「意圖」,故構成「肇事逃逸」要件。
「肇事逃逸」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於第一時間若認定為刑法第185-4條公共危險罪(肇事遺棄)時,不需當事人提出告訴亦會直接偵辦移送法院。
「肇事逃逸」不分重傷、輕傷,只要構成「肇事逃逸」要件『致人受傷』,警方自會依法偵辦,無關傷勢輕重。
刑法第185-4條相關規定「(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酒駕還重)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事件經過
我覺得樓主敘述還不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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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刑法追溯期的相關規定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