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社會是撞人的比較大哦!!!

所以假設真的是肇事逃逸
但是本案沒有變成刑事
反而只有民事(她有說和解等等)

推論有以下可能:

1.事發當時沒有立即報案,立即驗傷(單),立即告知警察對方肇逃 (法律常識不足)
2.有告知,但警察吃案 (法律常識不足)
3.根本不知道對方行為屬於肇逃 (法律常識不足)

李組長推論出結論了

套一句樓主標題

現在社會絕對不是撞人的比較大

而是「懂法律懂得自身權益的比較大」
我們也是阿
停個紅燈被後車追撞
我們已經停20秒以上還被撞
真的是超不爽的
然後推撞我們去撞前面賓士

做完筆錄
還跟賓士車主道歉~~也沒跟我說什麼

人也是不見蛋
跟警察要車禍那個什麼鑑定的東西也是一個月還沒消息

這樣就我們被撞活該就對了= =

cage9999 wrote:
套一句樓主標題

現在社會絕對不是撞人的比較大

而是「懂法律懂得自身權益的比較大」


12345小傻瓜 wrote:
發現人倒地后就逃跑了


「肇事逃逸」
內政部警政署89.02.02警交字第19949號函釋,駕駛人若有逃避規定義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及肇事責任(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之「意圖」者,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是否係「肇事逃逸」。

例如某甲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傷騎機車之某乙,某甲因害怕而未停車,立即離開現場,由於某甲明顯有逃避上述義務及責任之「意圖」,故構成「肇事逃逸」要件。

「肇事逃逸」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警方於第一時間若認定為刑法第185-4條公共危險罪(肇事遺棄)時,不需當事人提出告訴亦會直接偵辦移送法院。

「肇事逃逸」不分重傷、輕傷,只要構成「肇事逃逸」要件『致人受傷』,警方自會依法偵辦,無關傷勢輕重。

刑法第185-4條相關規定「(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酒駕還重)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事件經過
我覺得樓主敘述還不夠清楚


--------
補充
刑法追溯期的相關規定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sheng_258520 wrote:
不過話說~~~~~~~姐姐的圖咧

如果沒有~~~~妳的也可以

我比較乾脆

兩個人的圖都要
不用想太多,因為能做的很有限。
樓主小傻瓜射後不理
沒有追加說明

還是在玩12345木頭人, 所以不能動?
會不會是生日啊?69年4月..日期隱藏...才會變成這樣?


還是身份證字號後四碼?
我用600D寫日記
現在的台灣人就是這樣啊, 我老婆騎車過十字路口被逆向行駛+未讓主幹道的車撞斷腿, 對方居然還怪我們為什麼不停車讓他們過? 還說要賠就賠五萬不然你去告吧, 我當然去告... 反正我年假多到放不完, 拿去法院開庭去請假我老闆還很高興哩~~~反倒是對方有送貨有收入, 出庭不能送貨就沒收入, 我請假還是一樣拿全薪, 走著瞧

順便說一下, 閃光紅/黃燈的十字路口請多注意, 一定有一邊是閃紅燈一邊是閃黃燈, 閃紅燈一定要禮讓主幹道的閃黃燈的停車再開, 閃黃燈則是減速就好
在這裡發文真麻煩,只說你的想法人家說你嘴砲鍵盤俠,附上證明人家說你炫富?!
具體情形我比較不清楚,

交給法院處理是因為有人說這樣她人才會出現呀!!

前面她就一口咬定不知情!!!

我姐有去驗傷,機車也送修了~~

原本我姐想說算了, 是姐的朋友覺得這樣太過份,才堅持要報警,

最后不知如何鬧上法院的, 法官也覺得對方要賠,

而且說她們不賠可以直接判刑還是怎么的!!!

我姐不會開車,所以不想再糾纏下去,因為每次開庭都要別人載挺麻煩的!

去了幾次就只好和解算了~~~ 算是有給她教訓,好像判了幾萬塊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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