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會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一般人常說的會涉及影響一般找工作或申請移民等問題的前科記錄,通常就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被記載下犯罪紀錄,而該證明必須要在沒有刑事犯罪紀錄時才能申請,所以該證明又亦被稱為「良民證」。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與第三項規定。若被判緩刑,而在緩刑期間未被撤銷以及若是被判拘役或易科罰金是不會被在該證明被記載該犯罪紀錄的。但是這種「前科紀錄」是最狹義的解釋,在廣義上來說因為相關有罪判決且受刑之宣告的紀錄有留在法院裡面,可能查詢判決還是找到該紀錄,所以若在廣義上來說還是會留下廣義的「前科紀錄」。
至於是否會被判?若對方有驗傷單,且警察局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意見書』(這個效力高於初步研判表)證明樓主的確有肇事責任(不論是部分責任或全部責任),那被判過失傷害幾乎是可以確定的,就算現在拍到對方行動自如,充其量只能證明對方"傷勢沒說的那麼嚴重"。
只要"需三天休養診斷證明"獲得法官採信,過失傷害罪可以說是跑不掉的,賠償金額應該也不高(例如1500*3=4500元--假設1500這個數字被法官採信的話),所以我才說對方開口要的金額其實是隱含了要不要花錢買個不起訴。休養三天的小傷也是傷,證據明確的情況下,法官應該也不敢判完全無罪,除非樓主有本事證明對方那個休養三天的診斷書是假的。
基本上這是一個標準的『以刑事逼民事』的作法,只討論民事的部份樓主的確不用賠對方這麼多,但是金額少到對方寧願不要和解,就是要讓樓主給法官判一判,除非樓主真的不在乎過失傷害的罪名,不然樓主就只能跟對方喬個和解金額了。
)就是先壓低她們的上限再來談.....(如果我之後去參加第二次調解會還是僵在13.5萬沒共識~然後我丟出這個想法給老婦方參考不知道會發展成怎樣的劇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