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這條規定都是睜隻眼閉隻眼吧
不然以台灣車輛的數量
光說台北市的機車就好
每輛乖乖一台接一台 可能可以繞台灣幾圈了
不過當被用這條法規處罰到也怪不了誰
畢竟也是規定 警察要抓也是完全沒問題
當然若有事故發生 肯定也是要納入肇責判斷的因素之一
另外還有一點就是路線規畫不良
我不知道版友有沒遇過 就像上面幾樓貼的圖
有的兩線道到接近路口 安全島縮減 但並沒多畫出左轉道
結果還是有左轉車會開到左邊跟直行車同車道並排
那車道的寬度也確實能夠畫出左轉專用道 但就是沒畫
或是過個路口 三線變兩線 車道沒對準
有人以為他開這條對 但旁邊的車也認為他該開這條
然後車輛很容易就出現跨車道並排情形
這樣路線沒規畫好 其實法規執行起來也會很有爭議
郭采潔 wrote:
哪邊規定多車道路段不能右側超車?
別貼老梗法條出來唷
不管是不是多車道,都無法右側【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本條例 100.11.23 修正第 65、85-3、87 條條文;刪除第 88、89、90-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2.本條例 101.05.30 修正第 3、4、7-2、21、21-1、22、27、31、31-1、33、35、43、45、54、85-2、90-3、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重機喜好者

(你不是第一個貼這條給我看的,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