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討論]同車道超車/併駛

簡單來說
這條目前真的只會針對重機而已
民眾也是看到重機才會想到有這條(但卻不知道是對所有車種)
政府也只會宣導說重機不可併行,但不會告訴民眾所有車都不可併行

至於滿街的併行為什麼不管?
只會告訴你惡法亦法
不要拿其它車種來比爛


這個地方車道畫的特別寬
右邊藍色車先停等紅燈,但是停的太靠右邊了
左邊綠色車看見空隙很大就插進去併排了
雖然是在停等紅燈時,且其中一車是處於靜止狀態
我以45-1-2檢舉,警方回覆是有開單的

雲遊台灣 wrote:
鑽車縫就是同車道超車 , 除了有特別針對大重在高速公路上有明確的規定禁止外 ,
其餘的車種車輛只規定要保持 50cm 的距離 , 也不得由右側超車

哪邊規定多車道路段不能右側超車?

別貼老梗法條出來唷
其實只要沒事故發生
一般這條規定都是睜隻眼閉隻眼吧
不然以台灣車輛的數量
光說台北市的機車就好
每輛乖乖一台接一台 可能可以繞台灣幾圈了
不過當被用這條法規處罰到也怪不了誰
畢竟也是規定 警察要抓也是完全沒問題
當然若有事故發生 肯定也是要納入肇責判斷的因素之一
另外還有一點就是路線規畫不良
我不知道版友有沒遇過 就像上面幾樓貼的圖
有的兩線道到接近路口 安全島縮減 但並沒多畫出左轉道
結果還是有左轉車會開到左邊跟直行車同車道並排
那車道的寬度也確實能夠畫出左轉專用道 但就是沒畫
或是過個路口 三線變兩線 車道沒對準
有人以為他開這條對 但旁邊的車也認為他該開這條
然後車輛很容易就出現跨車道並排情形
這樣路線沒規畫好 其實法規執行起來也會很有爭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jackeex0908 wrote:
查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恕刪)

你查的一定是過時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十條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 第六項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
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
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一點: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郭采潔 wrote:
哪邊規定多車道路段不能右側超車?

別貼老梗法條出來唷


不管是不是多車道,都無法右側【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本條例 100.11.23 修正第 65、85-3、87 條條文;刪除第 88、89、90-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2.本條例 101.05.30 修正第 3、4、7-2、21、21-1、22、27、31、31-1、33、35、43、45、54、85-2、90-3、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不管是不是多車道,都無法右側【超車】

我都說別貼老梗法條了

你還貼(你不是第一個貼這條給我看的,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你不是本版老鳥嗎?

本版關於右側超車的討論也算老梗話題 你都沒看到?

去爬爬文吧 你就知道答案了
郭采潔 wrote:
我都說別貼老梗法條了
你還貼(你不是第一個貼這條給我看的,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你不是本版老鳥嗎?
本版關於右側超車的討論也算老梗話題 你都沒看到?
去爬爬文吧 你就知道答案了


你說的對,我自爆
重機喜好者
郭采潔 wrote:
我都說別貼老...(恕刪)


郭大所言甚是,
以我的理解, 在單車道上應該是禁止右側超車
在多車道, 應該就只是變換車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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