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ert330 wrote:
迴轉部分: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第49條第2款: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第49條第5款: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轉彎部分: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第48條第一項第1款: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48條第一項第3款: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項火力全開至少繳個2400元,台北市政府感謝您!
...(恕刪)
e大
別想太多了
承辦員警不太可能這樣罰的...
他們會說甚麼法條吸收的...
我檢舉過一案
在禁止左轉處闖紅燈迴轉
送他兩條
53條1項 闖紅燈2700
49條3款 禁止左轉處迴轉900
承辦員警說因為"法條吸收...巴拉巴拉"
所以只能罰一個闖紅燈
不能兩個都罰(奇怪 最近那個15分鐘開16張罰單的 怎麼不用吸收阿?)
所以
從那次以後
我現在都先寄闖紅燈
一個月後再寄禁止左轉處迴轉
雖然麻煩了一點
可是至少可以確保兩條都開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