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cc wrote:
不要說撞到紅線停車
撞到路邊停車距離路邊大於四十公分
或是撞到路邊臨停車輛距離路邊大於六十公分
這樣對方都會有責任
在保一受訓教官教的(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
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
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
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
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
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再來~關於賠償的部分,因為你違停,在保險上那叫次因,只要有次因,就是自付3成,但是前提是對方沒有保險~違停規違停,照理講警方應該先開一張紅單給妳,然後你還是可以向對方索賠那7成,因為如果沒有直接關係,在法律上是沒有因為...所以...的問題,違停規違停,撞到規撞到,不能因為有違停,就可以撞車不用賠,這個是你要先有的觀念。
再來就是看你被撞的嚴重性了,如果真的沒有多少錢那乾脆自己處理,你可以算看看維修費的7成對你來說金額大不大,因為你一定要去修才可以向對方索賠,你又要有幾天的時間沒車開,然後還要向對方劈哩啪啦的說一推,又跑調解委員會的,如果真的很嚴重,那就不用客氣,直接請你的保險去處理八~(如果你還有車碰車的車體險的話~)只是要知道一點~就算今天你停在大馬路中間,只要你不是造事的主因,誰都不能撞你的車~他也只能報警把你拖走~這就是很多人被亂停車的車擋住出入口的無奈....所以以後不管怎樣,只要記得,不是主因,在法律上都是一碼歸一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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