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入一下~有些地方機車停車格畫的都不大真的要擠重機進去, 旁邊那兩個位置別的車之後就不好停了(硬擠可能會刮到, 很多重機都很漂亮捏~~~)比較"實際"的解決方法, 應該是重機一次就直接停兩格, 收兩格的費用我相信重機族一定會贊同這樣的妥協但可惜, 本國的行政機關都是些什麼態度大家又不是不知道大家可以想想, 那些精實的公務人員, 願不願意來管這個法律灰色地帶的問題呢?從他們精明幹練以及長久以來優良的風評, 答案應該是很明顯的
還是要老話重提,其實交通部最初在發給台中市政府的解釋函中並沒有把話說死,是用"得"停小型車停車格,而不是用"應"(想要計較"得"這個字發音不同意義不同的朋友請自行找法律用語相關資料,我懶得再解釋了)。亦即授權給地方政府決定。而後來其他地方政府也根據這份函定規則。不過都是變成"應"停小型車停車格,所以就造成現在這種情況。要嘛就照規定來,佔個汽車格來停;不然就低調跟大家擠機車格,但可能會被罰違規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