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ni wrote:
你把這種情形講成是危...(恕刪)
一、首先,先謝謝大大您的指教,但我對於你提出的觀點讓我想提出幾個論點加以反駁。
二、接上:
1、對方車輛沒有打方向燈確實是違規事實,但對方駕駛犯最大錯誤就是他沒有算好安全車距就強行切入到我行駛的車道上,若這樣的行為不構成危險,為何立法者會將此違規行為列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第1項第3款而加以處罰規範呢?
2、您所說的『亂丟垃圾講成殺人未遂風把我丟的紙屑吹到路上的汽車擋風玻璃上,讓駕駛人驚嚇撞到人行道上的老人』的事實行為乃係屬於刑法的因果關係理論,與我遇到對方駕駛沒有算好安全車距就強行切入我行駛的車道上,導致我無法立即採取安全措施而陷入危險風險裡是一樣的道理,那為何立法者卻沒有將您的舉例來列入處罰規範呢? 證明沒有保持安全車距就強行切入他人行駛的車道上的事實行為,在危險風險程度中係最為嚴重。
3、舉例,立法者為何會定下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之酒精濃度標準值呢?剛喝完酒的人駕車行駛在路上被警察攔查並發現有酒駕事實行為,若此駕駛酒測值也超過法定標準值而被警方依法逮捕移送,但在被警方攔查前也未與人發生碰撞亦未造成他人與車輛受傷,那依您的解釋,國家豈不是對酒駕之人民施以羅織罪名囉?
三、我發此文是想引起眾多守法網友的共鳴,進而引起全體守法共識與運動,並非抱著浪費資源發文,且我也發現我拋出此議題,確實引起許多守法的網友對於不守法的行為亦感到忿忿不平,我也絕非聖賢更莫須有代表我就高尚?...請您提出證據來佐證。
四、大大您也真神,可以在沒有我本人表情畫面出現中,就可以在行車紀錄器畫面中即一眼看出我當時不爽?

我想每個人遇到危險駕駛的車輛一定會採取閃避或遠離的措施,畢竟我相信絕大多數人不想去跟不守法的人一起淌渾水吧?這個不爽又有什麼關聯性呢?
五、最後也謝謝大大您賞臉回應,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