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觀耳聽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界線,車輛停止時,
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不算是處罰條例,但我自己是都不會讓前懸超過線就是了.
越線的罰則在這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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