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說,遊覽車只有前輪壓線,還沒有越線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wetty wrote:

嚴格來說,遊覽車只有前輪壓線,還沒有越線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這個解釋有點問題
前懸越線是事實
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依法令授權規定不罰而已

psza wrote:
前懸越線是事實
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依法令授權規定不罰而已

因為平時不會被取締,所以用路人養成不好的習慣,就沒想到平交道竿子那麼近...
從行車紀錄器看台糖小火車

車上的人好像馬戲團...(被展覽)...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界線,車輛停止時,

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不算是處罰條例,但我自己是都不會讓前懸超過線就是了.
揚杆後好有釣到大魚的fu...結果拉起來是垃圾

眼觀耳聽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界線,車輛停止時,

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不算是處罰條例,但我自己是都不會讓前懸超過線就是了.

越線的罰則在這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psza wrote:
越線的罰則在這裡↓道...(恕刪)


諷刺的是,很多駕駛都不知道那條線不能越,更多駕駛不知道機車區不能停進去,

而為了顧及民怨,警察當場看到也只是喝令其退後或告知違規而已,

很少直接開罰的...
剛剛經過
看到那台遊的覽車還在等
聽說影片上的小火車是今天最後一班
這如果叫警察來幫忙的話,警察可是會收小費的,不對,叫警察來是會被開單的
要不然就是等下一班小火車來
Mobile01 發言無益,答案發言?益於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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