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uba wrote:應該是全台灣的路都很...(恕刪) 立法的用處不大,這只是治標不治本.真正要改變的是政府對公共工程的驗收品質.不要連會漏水的飛機場,一下雨就不能以正常速度前進的高鐵這種破工程都能過關.因該要從嚴驗收,只要不合格就不給工程費.驗收過後如果之後發生了什麼事件,廠商和驗收人員要有什麼樣的處罰等,這個才是重點.
有些洞看起來只是像普通的積水,不過可能藏有很大的玄機,前一段連日大雨的時間,在下閃過前方的一灘"不算大"的積水,不過後面跟的車卻騎了過去,然後聽到一大堆碰撞聲以及摩擦聲....高雄某些路在連日大雨後,被重車壓來壓去就會出現大大小小類似這樣的坑洞
dougmichelle2001 wrote:不知道如果因此摔車受傷...可不可以申請國賠呢~ (恕刪) 一、申請國家賠償之要件:1.行為人須為公務員。2.須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3.須公務員之行為不法。4.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5.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到損害。6.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二、向誰請求?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賠9)三、請求權時效?1.知有損害時起,二年間行使。2.損害發生時起,五年間行使。四、請求之程序1.以書面請求2.賠償義務機關,應於請求之日起30日內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3.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不於30日內協議,或自開始協議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五、申請上列原因之國家賠償要件: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2.須公有設置或管理有欠缺。3.須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4.人民受到損害與公有公共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六、向誰提出請求賠償?以該公共設施之設備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七、侵害生命之損害賠償1.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越來越多國賠案成立,代表申請國賠的門檻不再像以往那麼高,法界人士表示,政府除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之外,應更積極保障民眾的權益,因此,從寬認定國賠案已成必然的趨勢。◎不過,國賠一旦宣告成立,也代表公務員有疏失,對公家機關來說,不但面子掛不住,也可能影響相關當事人的升遷,甚至減少薪水;因為,若因公務員故意或有重大疏失,造成民眾受害,依情節輕重,得向失職的公務員求償,最高每月可從薪資中扣除三分之一,但考慮公務員為政府、為全民做事,因此的獲利也由全民共享,因此,對失職公務員的求償也不致太嚴苛,至少不會到破產的地步。如何申請國家賠償: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關。1.請求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3.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4.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5.賠償義務機關。6.年、月、日。申請時間:1.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向何機關申請: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應注意之事項:主張有請求之事實、證據及其間之因果關係,宜詳細敘明與蒐證,1. 市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遭受損害者,(1) 檢具醫療單據。(2) 財物損失送修單據。(3) 儘量保持現場,得請附近居民作證、或現場拍照存證。2. 如係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1) 採取救護,(2) 或其他必要措施,(3) 並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總之想要國賠,建議先找律師討論看看,他們會有很完善的方法教你的!以上轉貼Y摩知識+:詳情請按此
台灣只要下過大雨路面稍微過水,再加上大型貨櫃重車壓來壓去,平均大概要還遇到一至三坑大小不等危及人身的坑洞.強烈懷疑是偷工減料.之前不是還爆出有X北市官員勾結瀝清業者的行徑嗎?使用次級瀝青賺取差價.害人不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