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要沒真正撞到承辦人都是回復下面這句話
「您所檢舉並提供違規日期、時間、地點及影片資料案,本大隊查證後因違規構成要件不符(有關取締危險駕駛,惡意逼車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行駛違規案類,其取締採證要件,必須有車輛行駛之速度及前方車流情形,且所使用測速儀器必需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器材取證始能告發),本案如予逕行舉發,恐生爭議,故不舉發為宜,敬祈見諒,本大隊已通知所屬分隊加強稽查取締該項違規行為。」
所以我在猜,用路人如果想對未保持安全車距車輛舉證成功的方式只有個方法:
把自己的行車紀錄器定期送標檢局檢驗行車記錄器內的時鐘誤差,作為推算當時車主車速的官方依據,然後遇到未保持車距的情況就是直接開去國道警察局把行車紀錄器、標檢局檢驗報告、記憶卡內檔案拿給國道警察局才有可能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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