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特 wrote:只說新聞沒有全貌, ...(恕刪) 不好意思,用詞偏激了,只是小弟認為若是小傷,對方己主動負責醫療和修車費用,小弟不認為傷者有何立場巧立明目去要求賠些跟車禍不相關的求償,要不到,就以刑逼民,小弟朋友車禍案件,對方在我們提出願意修護機車費用下,竟還跑到機車行,要求店家把己報完價的維修單再加上其它跟車禍不相關的零件更換,要我朋友買單,擺明吃人,,我朋友目前一毛都不想出,讓對方告,反正都要賠,繳給地檢署也比被敲竹槓還來的好。順便提告民事,求償車輛維修部分,(對方撞上我朋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