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符合肇事逃逸????20年前,我騎車在圓山隧道口被一台車撞到後,他並未下車同時立即離開現場,同行朋友記下車號後,立即在附近的派出所報案約1個月後,他跟著他老爸拿著我修車的錢前來和解(人沒受傷,機車車殼小損)那些不懂裝懂的,請不要再誤導了
hf_jerry wrote:為何不符合肇事逃逸?...(恕刪) <轉貼>台北市警察局網站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看這位機車騎士猜測應該是20出頭歲的大學生,我大概能猜測他當時的心態就是:好衰,下雨天騎個車我只不過想轉個彎想快點過就被撞,痛的是我,好尷尬好丟臉不知道有沒有人發現我出糗,沒關係,還好我還站得起來,我不跟你這汽車計較,我很可憐了,先走先...基本上,或許他根本不知道他有義務留在事發現場釐清責任,也或許是嚇呆了,但下一秒可能已經打給朋友間歌功頌德剛剛的偉業了,以上都是猜測的,但該是讓他好好成長的時候了
A與B發生車禍1.沒有人受傷、死亡==>A落跑==>這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肇事逃逸,除了罰款還要吊扣駕照2.有人受傷、死亡==>A落跑==>這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肇事逃逸,吊銷駕照==>這也是刑法的肇事逃逸,要被關的總之,發生車禍還是叫警察比較好,對雙方都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