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753117 wrote:
請問你怎麼知道國外無...(恕刪)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 第1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這裡一直一直在重複 "應注意而不注意"
跟那些矯情顢頇的法官.....很像
智障都開頭又大、尼喪,那你呢
bonzilin wrote:
原文中有提到 福特...(恕刪)


那台車散成那樣

你確定不是豐田?

leo753117 wrote:
請問你怎麼知道國外無...(恕刪)


我朋友是美國人

他說 美國法院沒有恐龍法官這位........

記牢 : 上述文章是有版權的,任意剽竊者罰金10億新台幣。

野蠻小媽咪 wrote:
我朋友是美國人

他說 美國法院沒有恐龍法官這位........


記得美國法官需尊重陪審團的意見

所以少了侏儸紀公園

這三寶真好運啊,這樣撞還不會晚七天回家..........

車子應該是focus 一代車

colchicine wrote:
那台車散成那樣你確定...(恕刪)


一代的Focus 豐田 早就GG了
速度這麼快看不到的方向都敢勇猛的切,佩服
其實在中華民國也很常見..
我都不懂一堆人要變換車道時反而跟前車拉近距離是怎麼回事
當作是打電動或賽車有彈弓效應喔?
拉開一點距離,視野比較寬廣才是啊

ettvyang65 wrote:
可從1:00開始看小...(恕刪)


台灣經常發生從內線橫跨3車道下交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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