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4383 wrote:
另外請教一下錄影檢舉...(恕刪)
檢舉 " 紅線 "、 " 公車停等區 "、 " 人行道 " 等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一定成立!
且多數員警用 " 臨時違規停車 " 來舉發
(目前只有汽車停機車格,或是黃線,一定要確定有人在車上,
才會成案!)
當然
每個分局認定標準可能不同,有嚴(不想成案)有鬆(證據明確一定開單)
所以只能參考,而不是適用全台灣縣市喔
(有趣吧!簡單的違規停車,但執法的認定卻全台都不同,交通怎麼會好?)
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4-09-24 09:08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0309240806*****,經檢視所提供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違反法條:第55條第0項第03款第02目 -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處理情形:已舉發在案
違規事實:根據附件資料顯示,違規事實明確,已舉發在案
承辦人:林**
承辦人電話:02-2991****
本郵件是由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