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凸 wrote:打1999 表明說我...(恕刪) 補上請警察來取締影片一段,但實在是不了了之,還是一樣繼續停,不痛不癢,這次更簡單了連單都不開了,片中男女主角違規在先卻還誣告說我們這裡的人刺破輪胎,真的很無力。
您人都在現場錄影了,所以檢舉他吧,不用客氣我100%保證照三餐去拍照檢舉,您的煩惱就會解決了報110和1999情形都一樣,警員都是用勸離只要車身前、後共2張照片就好了,只要3個重點清楚車牌、無人駕駛座、禁止標誌&標線後製用小畫家紅色將這三個圈起來就ok提供給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第 85-1 條得連續舉發之。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現在檢舉方便,台北市和新北市都有線上系統可以使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違規檢舉專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另外檢舉受理期限改為7日違規當下就算第一天了,這個還挺瞎的如果是23:59違規,檢舉時限就剩6天01分
檢舉就是一層層往上寄,警局沒用寄縣警局長。局長沒用寄到警政署去(縣長信箱也順便拉),越來越高她才會比較有點動作....之前就有寄警局沒下文,後來再轉去局長信箱。不久警局就寄來請勿重複檢舉,但她根本沒舉發啊....其實寄到她的高層也是轉下來給她處理,但寄個副本給它上頭她比較不會無視你的檢舉。反正就只是寄寄mail沒幾分鐘的時間,讓他們為了交通振作一下吧。
關鍵字:每次通報派出所都只是鳴笛完後開立白色勸導單夾在擋風玻璃上就走人不知道原PO(或樓主)有沒有拍這張白色單子,警察如果沒有做錯,那一張白色單子應該就是「違規停車逕行舉發單」,等同於紅單的意思啊!警察用的勸導單是車主在現場,警察寫完親自交給車主簽名才生效力的,根本沒有在把勸導單夾在擋風玻璃上的做法好嗎!是原PO(或樓主)不懂還是故意刁警察?(*我打問號喔!),這樣警察就是有處理啊!哪裡沒有處理?還是原PO(或樓主)故意混淆視聽?(*我打問號喔!),網路上隨便都可以找得到這兩者的不一樣。【違規停車逕行舉發單】(白色)方法:警察寫完白色逕舉單後,是直接夾在擋風玻璃,逕舉單等於紅單。【交通違規勸導單】(粉黃色)方法:下方有沒有看到違規人簽名,如果有看到代表什麼?代表警察寫完勸導單必須由違規人簽章後,直接轉交予違規人,根本沒有所謂夾在擋風玻璃的作法。
solio0216 wrote:我家旁巷內是4米人行...(恕刪) 跟我家社區差不多情形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18066&p=1#49171584我就不信邪 經過多次查詢及市長信箱(高雄)幫忙 在本社區大門口漆畫紅線 不要說臨停 現在連停都不敢停 因為呢 紅線嘛 一停我就可以請拖車來了 誰叫對方嗆我說 這裡又沒有畫紅線 好~~我就想辦法請交通局來畫紅線 拖車我不請紅車來拖 我都請白車來拖(民營) 他們最缺獎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