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紅貓 wrote:
檢察官也以我違規停車造成對方閃避不及摔車,所以恐嚇若罪證確鑿我會被關及罰鍰,勸我與對方調解
首先,對方受傷,而你沒有做適當處理就離開,這的確是刑法中的肇事逃逸。如果罪證確鑿,你的確會因為過失傷害以及肇事逃逸被關。所以檢察官真的沒有恐嚇你。
桃紅貓 wrote:
質疑以下幾點
1.事發後,交通隊並無我的筆錄,所以鑑定報告幾乎是以對方口述為主
2.對方車速若照他自述為40小時/公里,要剎車根本那距離是綽綽有餘的,要求交通隊提出剎車痕或車速鑒定
3.提告人不論提告或是在鑑定會議上,不斷強調他的自摔是由於我方”違規停車”造成他閃避不及
而失控摔車,但, 鑑定意見書內容卻隻字未提及我方”違規停車”是否為造成他自摔的原因,卻將重點放在我完全無違規迴轉的事實視為肇事主因
1.你都自行離開了,交通隊怎麼會有你的筆錄。
2.或許如你所說的,是他反應不及自摔。但是造成他反應不及自摔的原因可能就是你迴轉之後出現在他的行車路線上。也就是說你侵犯他的路權。
3.如果他提告或在鑑定會議上強調是你違規停車造成他自摔,而後鑑定意見書上寫著"你違規停車造成他自摔"。你又做何解釋呢???何況,鑑定書上寫的是...
桃紅貓 wrote:
迴轉未注意來車(明明就有)為肇事主因
對方未注意前車狀況為肇事次因


桃紅貓 wrote:
我方有機會能全身而退嗎
小弟大膽假設:沒有。因為你在黃網線上,那邊是不能暫停的,無論如何你在這個事故中都有責任。
除非你有裝後方行車紀錄器,或是街頭巷尾監視器。證明你停在黃網線上之後,對方依然沒有剎車的動作,直到快碰撞的時候才反應。有可能把對方變成肇事主因。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此一狀況如有影像證據是最好判斷的了,如沒影像(有人証)亦可.

現在只聽單一方面的陳述,很難判定事實是如何!

如果對方提出有證人,那麼樓主就比較輸面.

您好,我的點就在這,
因為我確定對向沒來車才迴轉的,
結果車停好才發現對方摔倒在路邊,
當時車上尚未安裝行車記錄器,
而警方也無法調到相關路邊監視錄影畫面,

故,
現在所有的所謂的證據
都是對方口述

我不接受這樣的指控的原因就是這樣,
就算是被控告殺人
也要提出證據吧

yanyu_911 wrote:
此一狀況如有影像證據...(恕刪)

桃紅貓 wrote:
然後打左轉方向燈迴轉至對向(車速約20-30小時/公里)黃網線區車身打直暫停
下車後發現距離我方車子右邊方向(原對向車道)約5公尺處有一機車騎士摔倒於路邊
因對方與我車無碰撞,車倒地點又有一段距離(恕刪)


你把車子暫停在黃網線區???
他在妳右方5公尺,那你豈不是停在路中間?
這太詭異了
你有行車紀錄器畫面嗎?
他既然是原對向車道
表示你在迴轉時沒有注意對向來車
總不可能憑空冒出來
或許他有超速
或許是你疏忽
也或許從鄰近路口轉出來
如果你自認站得住腳就上法院說吧
有沒有證據到時候就知道哩
雙方都是口述
就看第三方相信哪一邊了

除非版主凹自己沒迴轉
也說服第三方相信
否則版主理虧在先
輸面較大

雖不至於肇責100%
但免不了要賠償對方損失的
個人一點小小經驗與看法:
1. 既然對方會提告,表示應已掌握部分證據,甚至事影像證據,否則沒憑沒據警察會受理?
2. 如果你有發生過事故的經驗,你應該就會知道事故發生前通常都有鬼遮眼。
3. 此事真的不要太自恃,要先瞭解對方握有何證據再來談,不然如前各樓所述對樓主應該十分不利。

iijima_ai wrote:
首先,對方受傷,而你...(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就您的疑問
我再解釋一下詳細狀況

"對方受傷,而你沒有做適當處理就離開,這的確是刑法中的肇事逃逸"
...>這個有請教律師,事發當時,我並無立即離開,而是停留約5分鐘,且事發當時無肇事事實就無逃逸的意圖(有誤還請多指教)

對方一開始筆錄是做自摔
可是聽處理的員警轉述
對方有認識一位交通隊隊長
所以是高人指點之下
3天後提告
要以刑法逼民法

再者
我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固定時間都需到事發地點接送孩子
對方有意圖要栽贓於我
非常簡單

我非常確定的是
我暫停準備迴轉時確認對向無來車始迴轉
當我車子迴轉後
對方卻摔倒路邊
即使有所謂的因果關係
也需要合情合理
時速40公里/小時
對方摔車點離我車身至少五公尺
剎車距離綽綽有餘

另,我疑惑的點
就是為何對方提告因果關係不需證據
而我提出的疑點確需佐證?

桃紅貓 wrote:
謝謝您的回覆就您的疑...(恕刪)

他在妳右方5公尺,那你豈不是停在路中間?
桃紅貓 wrote:
對方一開始筆錄是做自摔
可是聽處理的員警轉述
對方有認識一位交通隊隊長
所以是高人指點之下
3天後提告
要以刑法逼民法
再者
我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固定時間都需到事發地點接送孩子
對方有意圖要栽贓於我
非常簡單
我非常確定的是
我暫停準備迴轉時確認對向無來車始迴轉
當我車子迴轉後
對方卻摔倒路邊
即使有所謂的因果關係
也需要合情合理
時速40公里/小時
對方摔車點離我車身至少五公尺
剎車距離綽綽有餘
另,我疑惑的點
就是為何對方提告因果關係不需證據
而我提出的疑點確需佐證?


請問樓主妳聽的進樓友的意見嗎?

再次強調,即使都以樓主妳自述的講法
評鑑的結果以第三人觀依舊不會改變!
即使對方真的要以刑逼民那也只能說是普遍的做法
就算妳覺得是很無賴的手法,但是跟栽贓一點關係都沒有!

如我前文所說的, "你非常確定暫停準備迴轉時確認對向無來車始迴轉"
這件事情一點都不重要、一點都不重要、一點都不重要!

為什麼呢?
首先沒有事故車主會說自己沒注意
再者以妳自述 : "當我車子迴轉後,對方卻摔倒路邊"
所以第三人觀評鑑妳迴轉停車黃線區就是事故主因

再以妳自述 : "時速40公里/小時,對方摔車點離我車身至少五公尺剎車距離綽綽有餘"
所以第三人觀評鑑對方不注意車前狀態為事故次因

最後以妳自述結尾 : " 另,我疑惑的點, 就是為何對方提告因果關係不需證據,而我提出的疑點確需佐證?"
因為對方提告的因果關係就是事故結果
很重要所以請妳看清楚 --> 妳是不是迴轉了? 是! , 他是不是摔車了? 是!
這就是客觀的第三人結論

而今天妳要提出疑點說全都是因為對方自己超速恍神才摔車?
但再次強調全部"以妳自述"

1. "下車後發現距離我方車子右邊方向約5公尺處有一機車騎士摔倒於路邊"
妳停車後馬上已經發覺對方摔車在地,
妳已經自己證明了是妳的迴轉停車和對方的摔車事實於前後同一時間發生--> 肇事主因和次因事實證明

2. "現場有熱心民眾4.5名協助受傷騎士處理及叫救護車"
事故後對方已經受傷 --> 過失傷害事實

3. "我停留約5分鐘後離去"
妳在事發後並未與對方聯絡便自行離開現場 --> 肇事逃逸事實

於此我實在看不出來除了公共危險罪之外妳有哪一項不符合對方的法律告訴
然而妳除了想全身而退之外看來還是不想負擔責任
這也難怪協調會的氣氛會如妳自述的"調解氣氛很差所以調解失敗"

最後如果樓主還是完全聽不進去自己要負責任的事實
很誠心的分享一個最近的事件給樓主
違停開車門造成機車騎士身亡

上面這個事件中開車門的駕駛說什麼呢? 他事故後說是騎士自摔
他可能也對警方說了開車門前也看了真的沒有人呀, 都是對方車速過快, 還要硬擠公車旁才會自己摔車

妳跳開妳的事故換個角度變成第三人評鑑人員站在上面的事件看
妳會覺得上面那段出事車主講的話有任何的證據力嗎?
然後請妳再自己判斷誰是事故主因誰是次因?

purpleveil wrote:
請問樓主妳聽的進樓友...(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也謝謝大家的見解分析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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