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怕事怕麻煩就會搬出一堆理由7-1條就講了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所以只要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有提到的條文都適用民眾只要有充足證據都可以檢舉,警方只要查證屬實就必須舉發7-2條講一大堆,說真的看不太懂,不過那應該是警方執行勤務適用的民眾檢舉應該適用7-1條對於霧燈的檢舉比較常見到不開單的理由應該是"無法判定當時氣候是否有"薄霧"說穿了還是看承辦員警啦如果遇到那個地區員警老是找理由不舉發的我也懶得去跟他爭辯,下次就不檢舉類似案件了
小弟第一次檢舉時警察竟回開霧燈有助於後方車輛辨識看了真是.......於是小弟直接在局長信箱留言結果如下○○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11月20日向本局局長信箱反映事項(編號:2014111800007),本局辦理情形,答覆如下: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二、有關詢問不服交通違規檢舉信箱案件編號:201410200017號查處結果,經洽詢轄區第五分局承辦人並重新檢視該檢舉影片檔,認該車確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事實,業於103年11月24日以南市警交字第SK0357114號通知單據以舉發完畢。三、感謝您對市政交通工作的關心,如您仍有疑義,歡迎來電指教,請逕洽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小隊長陳○○聯絡電話:06-2620488,敬祝 健康平安。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啟 103年11月30日
bosscccc wrote:其實這很難檢舉,第一...(恕刪)要檢舉這個,不如檢舉沒開大燈的那種還比較實際。 有次檢舉前車晚上沒開大燈的因為只有後面尾燈沒亮的畫面警察竟然回覆:無法確認前大燈是否有開,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