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當然也可以選擇不默默接受,光明正大跟對方要求損失的價差,關鍵是要鑑價,以及上民事庭划不划算的問題以上你可以慢慢考慮,考慮到105年12月31日止
這問題又來了..修車價約20萬.原廠估30天完成..對方堅持費用要算折舊..還要拖去自己熟識的地方.施工.又故意維修2個月..請問這2個月無車可用..能求償什麼??車子焊接後 卻有明顯不平整..要求重烤.對方說.要30天後才能交車..有達人 可以提出妙計嗎??
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亦不得暨請求回復原狀,而又以金錢賠償為補充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