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我是抱著學習的心態...(恕刪)
行政異議已經提過了
舉發單位以"雷射測速儀器檢驗時間"的資料,證明開單無誤,但的確無法提出任何雷射測速槍究竟當時點對點測的是誰的車?
所以才上行政訴訟庭
網上搜尋,過去幾年也有不少車主提出,當下要求員警提供前一張罰單的速限,發現開罰時速通通一樣,究竟原因為何?此測速方式使否妥適?
超速1KM開罰的問題,在下無法辯駁! 而台灣如果有超速1KM的罰單,願聞其詳!
但爭議的是112KM開的真的不是我,而是在我前面的車輛,因前車看到警車煞停,而我外切車道,所以警方以"我變換車道加速超車"為由,說一定是測到我的車速,但實際影片中,我從頭到尾並未"超車也未加速"一直都在前方車輛後面"甚至連平行都沒有",此為警方遠距離"目視誤判"所造成的開單原因,也是我申訴目的!經過書記官重複2次操作撥放影片,審判長也認為與我所述無異!
另一理由,前車本來是要停下的,卻在快靠近時"假動作"加速駛離,警方才改攔我車!
感謝4F樓主提供的資料,昨晚已熬夜查完內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法學資料檢索" "判決書查詢"等選項
該案號判決時間是98/2月,當時台灣應該還少有行車紀錄器這類設備
但該案最終判決異議原因,是有趣的!
反到現在能透過影片舉證,卻不被採信,需反過來提出一些設備可信度的佐證? 此執法公權力實在有改進的空間?
最終希望,該舉發單位應不再使用類似無照相式功能測速舉發並做攔停動作,改用三角架測速拍照,減少"目視誤判"可能性,也同時提高駕駛人及員警的"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