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naluna wrote:
感謝告知及查詢我會...(恕刪)
承辦員警唬爛+1
有牌就有主...會罰主(登記人或公司)
wannaluna wrote:
0806更新回覆信...(恕刪)

霖將卡哇依 wrote:
我曾經檢舉過拖板車闖紅燈的案件
當時也是只有拍到後面的板車的車號
當時警方的回覆跟樓主收到的一樣
說要有車頭的曳引車的車號才能開單
收到承辦員警的回覆後我向當地警察局局長信箱反應
就跟樓主提出的質疑一樣
如果是警方的固定式相機拍到這種闖紅燈的
難道也是不罰嗎?
過幾天就有個較資深的員警打電話跟我解釋了
表示是新的承辦員警比較沒經驗處理不當
他說像這種情形還是會開罰的
如果有車頭曳引車的車號就會以曳引車為優先開單對象
沒有的話就以後面的板車為開單對象
板車的公司收到罰單再自己去跟曳引車的公司喬
他們出車都會有記錄的
總之,一定會開出一張罰單就是了(恕刪)
happy0506 wrote:
以下是我檢舉會順便附上的法條.方便舉發員警方便開單
歡迎複製分享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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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一項四款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沒打方向燈 48條1項1款 變換車道.轉彎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跨越雙白線 第45條第1項第12款 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
第56條第一項第一款.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紅線)
第42條 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非雨霧天使用後霧燈)
53條1項 闖紅燈
33條1項12款 跨越槽化線
48條第一項第四款 左右轉彎不依規定駛入轉彎專用車道
逆向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佔用機車停等區 第六十條二項三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第47條第1項第2款 跨越雙黃線
第45條第0項第13款 機車行駛禁行車道
31條6項 未戴安全帽
逆向停車 第56條第1項第6款 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右側超車 第47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超車時,不得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第 48 條第一項第三項、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第60條2項3款 停等紅燈超越停止線
第 16 條2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第31-1條3項 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吸食點燃香菸至影響他人
48條1項2款 未依燈號指示行駛
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 三貼
第33條3項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第十三條一項 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