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警察的說法卻很有問題:
國道二隊交通組長梅賢齊指出,在高速公路開得太慢,除妨礙車流順暢,後方車輛若不想跟著烏龜車行駛,變換車道超車,次數一多危及其他駕駛人安全,也可能引起他人不悅,按喇叭、閃燈警告,引發行車糾紛,有必要取締。
被龜車擋住是一回事,
製造變換車道的機會當然會增加車禍風險,
但是拿違規亂變換車道甚至引起車禍糾紛來指責龜車,
就顯得警察的觀念錯亂了,
違規就是違規,就算不遇到龜車也是會違規,
違規行為就是警察該取締的,不應該作為提高罰則的理由,真的是觀念錯亂。
另一個我覺得應該提高罰則的是連續亂鑽車縫的行為,
這種車也不容易取締,罰則應該要萬元起跳吧。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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