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應該是照43條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但是大部分的人,甚至部分警察都是照55條。重點是,這認定上有比較大的灰色地帶。真的要檢舉還蠻難開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