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stique Hsiao wrote:大多數的國家都是以...(恕刪)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要改等你選上立委吧你這麼高的道德標準選總統也不為過人受傷是事實為什麼不能依法求償我就遇過騎車闖紅燈撞我車屁股死掉的老阿伯,家屬說我應注意未注意他要撞我車屁股我怎麼注意結果就是我無肇責一毛都不用賠不是你說的騎車就可以無敵亂撞自命清高的正義魔人
樓主的情形跟我不久前發生的車禍很像在六米寬無號誌的巷弄我車都已經快通過巷弄了結果突然右後方傳來巨大撞擊聲對方完全沒剎車就撞上我右後方車屁股本以為我不會有肇責結果還是背了三成的肇責原因是:未禮讓右側車輛先行.....P.S: 因為我有保車體險,所以對這三成的肇責就不想去追究了頂多明年保費沒折扣而已沒多少錢,不值得我浪費時間
Mystique Hsiao wrote:雖然車速不快,但行經閃紅燈的路口完全沒有再踩煞車減速再通過,法規的規定是閃黃燈方向(幹道)要減速通過,閃紅燈方向(支道)為停車再開,再怎麼看也是拍攝車的責任較大!...(恕刪) +1閃紅燈的要停,所以我看樓主責任在五成以上,不是幫計程車說話,但這就像是轉彎車沒讓直行車先行一樣,直行車就算故意不踩煞車撞上來,還是轉彎車責任大
大大你好:這種車禍例子在01以經有不少大大po出來過了大大有興趣可以找找看。小黃頂多3成,能舉證超速5成大大則是5~7成的肇責記得之前有一個新聞是行經十字路口閃紅燈有停車(這個動作)看左右有無來車但在行駛突中被撞這種情況才有機會免責但大大的行車記錄器就直直開過去(雖然很慢)但台灣就是比路權,不是看撞擊點希望大大有個心理準備。謝謝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073640可參考四樓大大的內容
高橋倉介 wrote:連續閃了兩次大燈 確認後才經過行徑 閃大燈, 確認?車子在你橫向, 你閃的是前方, 我不懂, 閃大燈能確認什麼?你的影片, 剛好証明你沒有停車確認後再開...高橋倉介 wrote:交警到現場時說因為我們行徑路線為閃紅燈,對方路線則是閃黃燈 我們的肇責比較大 是這樣子沒錯,高橋倉介 wrote:回家看行車紀錄器時發現 我們經過路口並未拍到車輛,我敢肯定對方計程車速非常的快 沒拍到,就代表對方很快?時速60公里=秒速16.6公尺, 看你行車紀錄器, 橫向頂多8~9公尺, 一秒都不到.
pig big wrote:你車身以過一半沒有應注意未注意問題對方駕駛視線在前方才有這個問題 上句正確寫法是【應注意 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法律對過失的解釋(樓主會沒過失嗎?)下句說的又變成交通法規【應注意車前狀況】...至於車前狀況包括視線範圍兩側 當然要注意前方路口左右有無來車不過這不重要樓主閃紅燈未停讓這條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