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rome wrote:我也覺得很多駕駛人拿...(恕刪) 我覺得內側車道速限比較高是合理的,不過國外好像沒有這種做法,像歐洲分道限速的做法是只針對大型車輛:1.不得行使最內車道,除超車外不能行駛中線車道.2.速限比較低,像義大利大車就只有80~100km/hr的速限,超速會斷油,破壞限速器罰款很重且會吊照.3.小型車在最內側車道速限130km/hr,三線車道路段車流順暢時可開到150km/hr(可是據我們目視很多車輛都明顯超過此速度).我是覺得要提升高速公路的效率真的要妥善管理大型車輛,唯有讓大型車輛按速限行駛、不疲勞駕駛,這樣他們也才不會因為趕行程而猛飆,然後只能緊逼外側車道的慢車,久了那些車主因為害怕,只好往內側車道開.還有就是高速公路的出口預告牌不能再用傳統的分道標示方式,一律要移到路旁,要不然很多要去XX出口的就一定會龜在該線... 還有就是"十次車禍九次快"這種20年前的宣傳標語不能再用了,重大飆車是罪大惡極且該用公共危險罪起訴,但並不代表因為超車、表速誤差所造成的輕微超速,不應搞到大家都不敢踩油門怕隨時會有自動寫真設備,到頭來交通當然順暢不起來.
slm wrote:不是早已有規定,高速公路上低於最低時速也是會開罰? 對呀,早有此規定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前不是有個新聞(01也討論過),有人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開100還被開罰,不服上訴,法官的裁定是『該駕駛雖不是慢速車,但他行駛在內側車道,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暨「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被告發當時,就必須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亦即內側車道,除了是超車道,還是小型車最高速限道。』、「行為還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三條第一項規定,只是罰鍰金額非原先告發的五千元,改罰三千元。」
Hans Cheng wrote:義大利大車就只有80~100km/hr的速限,超速會斷油,破壞限速器罰款很重且會吊照 熱血的民族性...只好靠限速器來限制了Hans Cheng wrote:高速公路的出口預告牌不能再用傳統的分道標示方式,一律要移到路旁,要不然很多要去XX出口的就一定會龜在該線... +100尤其是內車道的一定要移走改成超車道好了
tangochen wrote:法官的裁定是『該駕駛雖不是慢速車,但他行駛在內側車道,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暨「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被告發當時,就必須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亦即內側車道,除了是超車道,還是小型車最高速限道 交通規則說的很清楚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現在法院判決也是如此以後就不要再怪前車擋你的路,只要前車是以最高速限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