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後警察先生絕對不會吃案

聽到要叫警察就想跑, 不見得只有 "可能是酒駕" 這種選項,

搞不好是煙毒犯, 身上隨身帶把刀也不一定. 而且, 把人強制留下來..呃~

自己的安全比較重要.

至於肇責誰大這就不一定了.

現在要證明 "當天" 有沒有酒駕.... 這很難吧.

但有影片要證明當天肇責誰大到不是難事. 有保險吧?

至於有沒有吃案~ 呃~ .... 唉~
別擔心
肇事逃逸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如果確定對方肇事逃逸
只要找的到人
一年以上徒刑 罰單 吊銷執照都跑不掉

只怕對方是贓車就是了
那真的只能自認倒楣了
原本有受傷嗎?
為什麼要去擋?
如果是因為自己去擋而導致自己受傷
這有得揮了
要說肇事逃逸可能有點勉強,因為你父親受傷並不是因為車禍本身所受的傷
而是對方想跑的時候伸手去攔造成的,事情一碼歸一碼
若你父親與弟弟未完成交通事故的報案拿到三聯單
而對方有受傷的話說不定還反咬一口你們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的要件是有人傷亡)
所以不管對方有沒有跑掉,你們自己還是要完成報案的程序,才能保障自己


我自己最近也碰到一件鳥事,好端端的開在路上,未超速未變換車道的情況下
外側車道突然有一台車刷我卡+剪線,結果對方的車尾巴撞到我的副駕駛座葉子版
對方也沒停下來就跑了,我追了約五百公尺把對方攔下來請他處理
對方一直說他不知道有撞到但是他會負責處理,但是不要報警因為他無照駕駛
我看對方下車只是個小朋友,態度也不算很差,本想給他一個機會私下和解
因為處理方式談不攏還是報警了,在警方要求下須回到事故(擦撞)發生地點去拍照與做筆錄
結果就在返回事發地點的途中對方落跑了,獨留我一個人做完筆錄加酒測

(事後想想把對方攔下來這個動作其實很危險,要跑就給對方跑吧
自己多花點錢保險,給保險去處理才是真的,因為你完全不知道對方是怎樣的傢伙
我上監理所去查對方的紀錄,對方才剛滿18就欠了20萬左右的罰單沒繳
包含吸毒x2,無照駕駛xN,根本不可能拿得出修車錢,所以從頭到尾都是在騙)

警方說這種無人傷亡的A3車禍只能自己提民事訴訟去處理,警方會連絡對方到案說明,但無強制力
我問警察說若對方不來做筆錄呢?我連要提民事訴訟都不知道要告誰不是嗎?
(因為警察說車主不等於駕駛人)

警察也只有尷尬的笑了一下,最後是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了。只希望保險公司找的到對方,不要讓我自己出險去修理

而且事後我還被多開一張未依規定處置車禍的罰單,只因為我有追上去攔下對方這個動作
當然對方也是有被開單。但是他都欠了20萬了也不差這一張
感謝大家

事情已圓滿落幕

當天對方的確有酒駕

的確有酒駕

的確有酒駕

對方已承認

所以才會逃跑

還有警察當時絕對沒有要吃案

聯單也沒有

只說一句人跑了沒證據

還對我爸和弟弟說應該是我們看錯車牌

(兩雙眼睛還可以看錯...我也是醉了)

他們會調監視器追

之後就沒下文了

最後靠自己不斷的電話跟催

警察才有去對方家放聯絡單

隔了兩個月才到警察局說要和解

平時我是很尊敬警察的

警察業務很多也繁重

但有些老鳥姿態實在是無法苟同...

Anyway 最後對方也表明沒錢

還好他大哥明理

說他來賠 但手頭緊 可不可以賠少一點

我爸是老實人

二話不說就扣了五千多的零頭

雖然到最後我們浪費了時間和金錢

但不用跑法院

也沒遇到有心人士

不幸中的大幸了

scott1028 wrote:
感謝大家事情已圓滿...(恕刪)


您可以投訴警察
不用找啥立委有的沒的…
我記得上面有個督導部門
申訴行政缺失即可
既然不想好好任職
那就淘汰掉那位仁兄吧
反正台灣工作很好找


scott1028 wrote:
舍弟今日載我爸媽出...(恕刪)



你爸真調

居然伸手去抓人

到底是你催警察才通知車主,還是警察本來就有再進行了,也不是因為你的電話?當時有明確跟警察說車禍要成案嗎?不然什麼叫吃案?

scott1028 wrote:
感謝大家事情已圓滿...(恕刪)



真不錯的案例,可以讓大家討論一下,如果走司法流程會不會變成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成立)
2、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車禍造成)
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7 款: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4、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事後說明,應該會成立?)

怎麼看起來,如果最後雙方鬧上法院,好像彼此都不討好欸!
好險有和解,不然這筆帳還真不好算! 也沒有浪費時間跟精神,畢竟少了對方刑事訴訟的部分就是賺到了!


如有錯,還煩請各位前輩指教!

scott1028 wrote:
感謝大家事情已圓滿...(恕刪)


拜託不要一直講警察吃案好嗎,尊重一下行嗎?

沒給你聯單,是因為還沒找到對方,上面只有你的姓名電話車號,給你能幹嘛?!

花的時間久,你以為調監視畫面比對很輕鬆?警員沒其他案子要跟?要不要乾脆請議員施壓,叫局長成立專案小組,限時三天幫你找人?

或許警察老早就找上門,但當事人一直擺爛不出面,他們也沒輒啊

至於"非因車禍而受傷的"刑事,你有另案處理告他傷害嗎?

當然,警察還沒找到人之前,這刑事也不會有下文,頂多轉地檢,由法院處理,那花的時間更久


這中間處理的過程細節,你不了解就拜託別用肯定句,否定警察的辛勞

警察局不是你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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