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nymede wrote:今天回家就接到一張台...(恕刪) 個人覺得一點也不冤枉.1.既然你是直行車,為何要行駛在轉彎車道,然後才怪轉彎車開太慢? 2.雙白線本來就是禁止跨越.所以...不用申訴了,鐵定不會成功.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一) 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二) 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三) 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四) 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五) 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六) 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七) 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八) 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九) 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一○) 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行人穿越道。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二、行駛路肩。三、違規超車。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七、未保持安全距離。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請參考
on9558 wrote:對啊政府真是太可惡了...(恕刪) 對啊!!真是太可惡了!根本就是拿人民當提款機,太可惡太可惡了這種東西一定要申訴,一定要公布給全國人民知道政府有多會搶錢,連這種小事都要罰,只會打蒼蠅不會打老虎。爽完了~去繳錢吧!
777HQ wrote:如果我沒記錯 , 那...(恕刪) 單行道其實是在畫面左側沒照到的地方對那邊很熟的人就知道,這樣開單雖然於法有據,但其實對車流順暢度相當不利樓主所在車道應該是直行/右轉共用的,那個路口車流量大又只有兩線道,右轉新樹路的車其實是相對少數如果右轉車輛像樓主所述龜龜毛毛的,那後面確實是會幹聲不斷這是我數年前對那個路口的印象,但我想現在也不會有太大差異,尤其是那邊還正在挖捷運以後碰到這種情形也只能消極的用喇叭催促前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