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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4591959
舉2個最近極端判例:
直行車毫無路權案例:
最近上新聞的屏東萬新國中前,直行機車,遇到路邊線外腳踏車,突然衝進其車道
按常人經驗,腳踏車侵入直行車道,又來不及煞車。
直行車為主因,因法官說在那裡沒有停車再開,撞擊前,車速超速。
直行車路權無敵案例:
有台機車在路口併排違停,綠燈也不前進,行為甚怪異。
該機車看到一台慢車切前其前方後數秒,就在他前方十幾米直行時,從後全力加速撞慢車。
這件怪異的路邊埋伏殺人案例,肇事主因卻是前方慢車,
原本慢車主張:慢車用牽的是行人,且剛好被撞在斑馬線上,機車起駛又任意迫近。
結果全被法官否決,認為直行車最大,就算是斑馬線上的行人也不例外。
所以法官心證很重要,然心證違反人類經驗法則的例子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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