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小峰 wrote:
如題
朋友日前開...(恕刪)
我有這種經驗,真的是很誇張,我的情形如下,供參~~~
我在105年2月18日在新北市五股區的越堤道,因為要右轉所以行駛在「右轉專用道」,很合理吧~
但綠燈剛起步,有一台卡車在「直行專用道」突然搶快在停止線處直接右轉,造成其右後輪擦撞我車左側車頭,於是當下便打了110叫警察,事後並提供了行車紀錄器影片供判斷肇責。
後來在寫筆錄的時候,派出所員警很大聲的把我的電話及住址,唸出來給對方聽,而且過了一個月都沒有把我提供的車禍影片,提供給承辦我這次車禍肇事初判的交通隊員警,很顯然就是要包庇。
等了一個月後,初判表申請下來了,竟然警方竟然說我是「右側超車」所以判我3成肇責,經打電話洽交通隊承辦員警申訴,右轉車輛行駛「右轉專用道」,直行車輛本就要行駛「直行專用道」,本就是天經地義,且該處畫有「雙白實線」,本來就不可以跨越,而對方在我一起步就違規右轉,導致車禍發生,我方毫無反應時間,怎可判我有肇責?如此初判顯有不合理之處。
但員警就只有冷冷叫我說,沒有新的事證,不然就花3000去肇事鑑定,這樣欺負人,實在很過分。
本來想說要去申訴他們,但是經人勸阻,最後還是鼻子摸摸認了。
以上經驗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