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手一些小傷,當天掛完急診,就立刻去將車修復(無任何保險),
,留著單據,就先放著,等半年時間快到,就跟那個承辦員警表達要傷害告訴,
本來一直裝死的對方,突然就活過來,原本來談的保險公司也不像之前那樣,
還要等初判表,看看雙方的責任分配,
也不再囉唆,就看我有什麼要求...
不過,好在對方是有保險的,我也告訴那個非常禮貌的保險人員,
我只要求全部財損跟醫療費用,其他衍生費用一蓋不取,然後
一個禮拜後,確認錢滙進來,我就撤告...
之前車禍後的筆錄,警方也是要我們先私下談,這並不是吃案,
如果可以私下和解,鬼才要上法院...
發生車禍真的很煩,除了上警局、醫院,修車也是,好在車禍就在家附近,
當時就直接牽到平常保養的車店,然後,我就放著不管了,什麼初判表那些,
我都沒管,反正不行的話,就遶過警察,直接向法院提告。
樓主的情形不太一樣,對方可能只有低額的保險,果真如此,
那就要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所有的單據,只要是因車禍的必要性支出,
工作往返的計程車費、看護費、復健費等等,這裡面是有很大的空間,
就看樓主敢不敢開獅子口。基本上只要合理,法院都會准,
加上以樓主的情況來看,對方肇責絕對大,如果他還太屎屎尿尿,
就不必再鳥,直接約在法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