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一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不知道能不能適用轉彎時的交岔路口aadd2219 wrote:前幾天開車準備右轉...(恕刪) 關門的這段期間,方向燈有沒有一直閃著?
aadd2219 wrote:前幾天開車準備右轉時...(恕刪) 應該是50/50他50是因為他從直行道硬切右彎..你50是因為你車速較慢,他如果先彎過去了,你去撞他,變成未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而未注意雖然你會覺得很嘔,但台灣法律就是這樣,他都切進來卡好位了,你不讓撞上去,就是要負部份肇責。你只能用行車記錄器舉證,他如果變換車道又有打方向燈,也完整切進車道後被你追撞,那就是你全責。
aadd2219 wrote:前幾天開車準備右轉...(恕刪) 本人實際情況告訴你我是開車右轉一半被硬超機車騎士擦撞。警察判定肇責 7/3 我七對方三,由保險買單需要影片我再PO上來現在已經沒有轉彎車轉一半就已經有路權的這條規定,所以只要你是轉彎車哪怕是撞你車尾,也是你的肇責較大。所以我奉勸轉彎前還是多多轉頭觀看以及放慢速度確認沒車再轉。因為你永遠不知道會不會有瘋子從你看不見的死角衝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