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射裡面 wrote:
樓主明明就違規跨越雙...(恕刪)
此ID正常發揮,大家就別理他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你可以回針對貴分局
針對貴分局交通隊於先前回函所述「...在交岔路口視界安全無虞且能以通過路口不發生行車事故為停讓之原則...」,依《交通部 101.07.25. 交路字第1010016557號函》原始文意,系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前提,先於此敘明。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故此車輛APA-3116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敬請宜蘭縣警察局交通隊依法辦理,否則本人將向地檢署告發瀆職,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正義。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