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張開車行徑...卻無法檢舉...

別射裡面 wrote:
樓主明明就違規跨越雙...(恕刪)

此ID正常發揮,大家就別理他了
個人是覺得你好無聊!!
看他開車的方式很直覺就是三寶
當下你氣不過,怎麼不開到旁邊去問他在開三小??
沒種惹事沒關係,你不會學檢舉達人跟著他,一路拍他違規
即然都不敢,何必又要PO這種圖來為難警察來01取暖

csh1278 wrote:
台九線頭城往坪林方...(恕刪)


哇靠,還好你技術好也,不然就撞上了

那有人出來轉彎不停車看一下的,

還硬沖

看他停紅燈,一直想沖沖沖

csh1278 wrote:
台九線頭城往坪林方...(恕刪)


放大絕~

首長信箱....

影片中~紅燈超過停等線....一併檢舉!
如果兩車碰撞
對方車為支線道車
承擔較大肇責

但眼下
對方車確實很難認定違規
別為難警察了

moki1111 wrote:
個人是覺得你好無聊!!
看他開車的方式很直覺就是三寶
當下你氣不過,怎麼不開到旁邊去問他在開三小??
沒種惹事沒關係,你不會學檢舉達人跟著他,一路拍他違規
即然都不敢,何必又要PO這種圖來為難警察來01取暖...(恕刪)


台灣公民與道德教育之失敗,由此可見一斑!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你可以回針對貴分局

針對貴分局交通隊於先前回函所述「...在交岔路口視界安全無虞且能以通過路口不發生行車事故為停讓之原則...」,依《交通部 101.07.25. 交路字第1010016557號函》原始文意,系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前提,先於此敘明。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故此車輛APA-3116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敬請宜蘭縣警察局交通隊依法辦理,否則本人將向地檢署告發瀆職,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正義。
...(恕刪)



專業
我支持樓主檢舉,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但是無肇事,所以很難開罰
可能您不是開砂石車,所以它不怕
但你如果是騎機車,那倒楣的肯定是機車
超扯...
csh1278 wrote:
台九線頭城往坪林方...(恕刪)
下一次你就跟著這種爛人一段路,這種爛人,隨時都會違規的,闖紅燈,紅燈右轉,跨越雙白線,不打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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