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owei wrote:
我得到的答案是這樣:
您於2019/01/25 15:49:04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檢舉本市交通違規事件一節,茲答覆如下:
一、 經審據您所提供之「9350-MG」號車交通違規影像,因佐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3條第 4 款之規定,不予舉發。
二、 感謝您關心本市交通環境,爾後並歡迎持續提供建言及指教。
我在想違規事實都很明確了還需要怎樣的佐證資料,得到這樣的回覆我也很無言
桃園的檢舉是有難度的(常收不舉發),如果堅持要對方受教訓,請把郵件轉寄市長信箱,
相信會有不同的結果(員警的認知實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