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這樣的開車方式是否有違規之虞??

dinowei wrote:
我得到的答案是這樣:

您於2019/01/25 15:49:04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檢舉本市交通違規事件一節,茲答覆如下:
一、 經審據您所提供之「9350-MG」號車交通違規影像,因佐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3條第 4 款之規定,不予舉發。
二、 感謝您關心本市交通環境,爾後並歡迎持續提供建言及指教。

我在想違規事實都很明確了還需要怎樣的佐證資料,得到這樣的回覆我也很無言

桃園的檢舉是有難度的(常收不舉發),如果堅持要對方受教訓,請把郵件轉寄市長信箱,
相信會有不同的結果(員警的認知實在…)
5D3 wrote:
桃園的檢舉是有難度的...(恕刪)

確實 鄉下地方 警察都傾向不處理
格式有缺漏錯誤 幾乎過不了

dinowei wrote:
我得到的答案是這樣...(恕刪)

桃園跟基隆的警察都是這副德性,民進黨執政縣市就是這樣,上梁不正下梁歪!
我家小妞蛀牙了~
里斯特 wrote: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不懂不要亂講

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7條開罰的條件是要有標誌,就是路段要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這些的牌子才會處罰超車行為。












c.c.0110 wrote:
不懂不要亂講駕車行...(恕刪)

我只貼出法規, 我有講什麼嗎? 有那一段、那一個字是我講的????
你系看丟吓....
只能從其他地方補一些回來囉

你懂得

下次別按喇叭,打草驚蛇
這種愛轉彎超車的,隨他去吧,總有一天會堵到。

大約從34秒開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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