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觀念須跟樓主探討

1.車禍發生地點在非公共道路上 雖說警察單位沒有肇事檢定的權利
但備案後還是會保留相關證據及紀錄

2.無人員傷亡的車損 純屬民法侵權行為
民法侵權賠償申告受理時間為事發後兩年內

3.對方有保全險 即包含車體損失險 即使肇事責任100%為該車使用者
保險公司須賠付相應規定的維修費用
若比例非使用者100% 保險公司按照使用者比例賠付,其餘部分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
使用者簽訂"代位求償"文件後,由保險公司向對方當事人要求賠償

4.車禍雙方和解完成須簽訂和解書,並由第三方公正單位保存(像是警局或是調解委員會)
始有法律效益

對方除了車體險外 應該還有第三責任財損險
這部分可以按肇事比例賠償樓主車損

以樓主的狀況,後三部分是樓主欠缺的,而且目前樓主處於被動狀態

樓主的訴求先前已溝通自行處理各自車況不會被認可

對方也表示的很明確 一切交給保險公司跟樓主對口

除非樓主當時有加保第三責任財損險

保險公司面對樓主的態度會直接送民事法院判決

樓主只是賠多賠少的差距而已

當民事法院通知辯論時 樓主最好親自參加

才有機會少賠一些

fellegg wrote:
幾個觀念須跟樓主探討...(恕刪)

相當感謝您提供的資訊及提醒,另外請教您,如果需以比例原則分攤維修費用。那就本人車損的部份,是否能進行爭取?

dra1973 wrote:
相當感謝您提供的資...(恕刪)


就看您事故兩年內是否針對此事件有沒有向法院提出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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