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夜 wrote:我剛在基隆警局已得...(恕刪) 第12條是指勤務的警察,也就是出去巡邏、執勤那種,跟您去網站舉發情況不同。smoky6996 wrote:7月1日修正的道路交...(恕刪) 另外上面板友已說了修法,所以只要犯三項其中一項就能用併排停車。很明顯的違規,還是被退件。就投訴「署長信箱」....
嵐夜 wrote:先生您好: 一、經查您提供之佐證影像,無法判別車輛狀態屬停車或臨時停車(爾後違規停車案件請檢附超過3分鐘之影像),礙難認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情形,佐證資料未臻明確,為免執法爭議,應不予舉發,謹予敘明。...(恕刪) 既然你認為你合法檢舉、警方也依法處理,然後也依法做出處置,那你是還在番什麼,守法一點很困難嗎,你這樣跟那些討拍的違規人有啥不一樣
神我人 wrote:第12條是指勤務的警察,也就是出去巡邏、執勤那種,跟您去網站舉發情況不同。...(恕刪) 我本來也是這種想法,可是我在親口詢問基隆警局之後得知此法條沒有分適用性,無論是巡邏、民眾網站檢舉都可套用,還有許多違停者用此法條去申訴都能撤銷。感覺就是開一個漏洞,給那些違規者為所欲為。
allen20347 wrote:既然你認為你合法檢舉、警方也依法處理,然後也依法做出處置,那你是還在番什麼,守法一點很困難嗎,你這樣跟那些討拍的違規人有啥不一樣 在你眼裡沒有是非對錯之分?檢舉人:為了改善交通安全環境無償花費自己的時間精神,只求讓台灣的民眾有更安全無虞的用路環境。違規人:為所欲為只為了自私自利,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違規犯法還有臉上來討拍?
神我人 wrote:那你應該要反問,請問檢舉的信,警察是如何勸導呢?能否提出相關證明?若沒勸導,開單就屬於合理,不是嗎?...(恕刪) 剛剛跟交通組的長官談話中得知目前基隆警方及各個分局的交通組已開會討論目前的方向是朝向一律要提供3分鐘以上的影片才會舉發,未來可能會視情節輕重,將惡性重大併排停車排除在3分鐘這個規範外.
神我人 wrote:第12條是指勤務的警...(恕刪) 行政命令與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牴觸無效,所以,請向警政署尋求釋令,亦即請警政署解釋,基隆警方是憑哪一條「法律」可以針對「檢舉證據敘明違規事實」的案件予以免罰。如果沒有法律載明,則請警政署「糾正」基隆警方。
嵐夜 wrote:繞了一圈,有車前車...(恕刪) 你這案子的重點就是你沒有連續三分鐘的錄影證據警方要你弄你就弄給他,讓警方啞口無言你沒辦法弄就只能摸摸鼻子其實跟這個案子的解法一樣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752910&p=1只是一般人沒人那麼閒去站在那邊連續錄影三分鐘看檢舉達人有沒有那麼閒
笑死 你的影片長度連3分鐘都沒有還剪接過勒....要寄完完整整的原始檔影片 這是常識...還有 再教大家一個基本常識不是併排就會開罰...併排開罰的基本條件是1.道路中間線是實線 OR 雙黃線2.阻礙交痛的事實 就是指你的車根本開不過去被正義魔人檢舉的 那就沒救明明車子過的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