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nd wrote:所以樓主其實也很清楚規定這個要翻案其實很簡單,到被照地點之前回溯找出前一個速限牌如果上面寫速限60,那就可以拿來要求違規情節輕微不舉發.(恕刪) 感謝回應,被照地點之前的速限警示應該是40(好像是寫在地上),因為已經進山路了,所以應該是申訴無望
allen362160 wrote: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2項,「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明顯標示之」...(恕刪) "明顯標示之"是什麼意思?就是明顯得讓你看得到就好有要求字體字型大小嗎?沒有嘛!那你還嘴什麼?敢作要敢當做了不認錯沒關係吞下去就對了東拉西扯的秀下限就很好笑了
我沒有胸部 wrote:"明顯標示之"是什麼意思?就是明顯得讓你看得到就好有要求字體字型大小嗎?沒有嘛!那你還嘴什麼?敢作要敢當做了不認錯沒關係吞下去就對了東拉西扯的秀下限就很好笑了.(恕刪) 1.我認為的"明顯標示之",是應該讓我明顯知道,這裡有測速照相+速限是多少2.有要求字體字型大小嗎?~有的,請查"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3.那你還嘴什麼?收到罰單,當事人不服舉發,可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這是政府給我的權利,跟你無關4.吞下去就對了我有說我不吞嗎?~最後,我打算去繳罰單不提行政訴訟了5.東拉西扯的秀下限就很好笑了我不覺得好笑,但是我覺得你比好笑
劉奕兒612 wrote:這兩個又不衝突 有啥位階好比?道處又沒規定一定要立速限標誌....(恕刪) 如果檢舉方沒有做到明顯提醒到駕駛人,那就明顯違反條例,再拿交通安全規則來補充,根本是多餘的,請先搞清楚法的位階道處說要明顯標示之,我認為固定式照相雙牌標示,才是明顯標示。非固定式,僅呈現測照一牌,無法提醒駕駛人應該遵守的速度我認為這是警方的疏失。
jason 567 wrote:這是駕駛人應該本來...(恕刪) 見鬼了,知道什麼鬼,台灣的道路標示亂七八糟的,一下25,30, 40, 50, 60的都有,有時候切進來省道,一路都沒有看到標示多少,根本就不知道限速多少。
髒髒包講話 wrote:見鬼了,知道什麼鬼,台灣的道路標示亂七八糟的,一下25,30, 40, 50, 60的都有,有時候切進來省道,一路都沒有看到標示多少,根本就不知道限速多少。..(恕刪) 你內行的 ~ 但是警方認為,這是持有駕照之駕駛人應該知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