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nd wrote:
所以樓主其實也很清楚規定
這個要翻案其實很簡單,到被照地點之前回溯找出前一個速限牌
如果上面寫速限60,那就可以拿來要求違規情節輕微不舉發.(恕刪)


感謝回應,被照地點之前的速限警示應該是40(好像是寫在地上),因為已經進山路了,所以應該是申訴無望

allen362160 wrote:
我提醒一下大家~如果在條例上沒有做到,拿交通安全規則來講要做啥,條例的法律位階比較大吧!

這兩個又不衝突 有啥位階好比?
道處又沒規定一定要立速限標誌...

allen362160 wrote:
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2項,「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明顯標示之」...(恕刪)



"明顯標示之"是什麼意思?
就是明顯得讓你看得到就好

有要求字體字型大小嗎?
沒有嘛!
那你還嘴什麼?
敢作要敢當
做了不認錯沒關係
吞下去就對了
東拉西扯的秀下限就很好笑了
南迴我開過幾次。剛剛用街景去看一下 466k 那邊,這裡開 40太慢,開60還好。(拍拍)習慣就好。
我沒有胸部 wrote:
"明顯標示之"是什麼意思?
就是明顯得讓你看得到就好
有要求字體字型大小嗎?
沒有嘛!
那你還嘴什麼?
敢作要敢當
做了不認錯沒關係
吞下去就對了
東拉西扯的秀下限就很好笑了.(恕刪)


1.我認為的"明顯標示之",是應該讓我明顯知道,這裡有測速照相+速限是多少

2.有要求字體字型大小嗎?
~有的,請查"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那你還嘴什麼?
收到罰單,當事人不服舉發,可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這是政府給我的權利,跟你無關

4.吞下去就對了
我有說我不吞嗎?~最後,我打算去繳罰單不提行政訴訟了

5.東拉西扯的秀下限就很好笑了
我不覺得好笑,但是我覺得你比好笑
劉奕兒612 wrote:
這兩個又不衝突 有啥位階好比?
道處又沒規定一定要立速限標誌....(恕刪)


如果檢舉方沒有做到明顯提醒到駕駛人,那就明顯違反條例,

再拿交通安全規則來補充,根本是多餘的,請先搞清楚法的位階



道處說要明顯標示之,

我認為固定式照相雙牌標示,才是明顯標示。

非固定式,僅呈現測照一牌,無法提醒駕駛人應該遵守的速度

我認為這是警方的疏失。

JnKi wrote:
南迴我開過幾次。剛剛用街景去看一下 466k 那邊,這裡開 40太慢,開60還好。(拍拍)習慣就好。(恕刪)


我老婆說~很久沒被開罰單,怎麼速度這樣也被開,真好笑....

jason 567 wrote:
這是駕駛人應該本來...(恕刪)


見鬼了,知道什麼鬼,台灣的道路標示亂七八糟的,一下25,30, 40, 50, 60的都有,有時候切進來省道,一路都沒有看到標示多少,根本就不知道限速多少。


髒髒包講話 wrote:
見鬼了,知道什麼鬼,台灣的道路標示亂七八糟的,一下25,30, 40, 50, 60的都有,有時候切進來省道,一路都沒有看到標示多少,根本就不知道限速多少。..(恕刪)


你內行的 ~ 但是警方認為,這是持有駕照之駕駛人應該知悉的事...
路變大速限也沒有提升
會被照相
都是因為慢慢開
開60幾結果限速50
開50幾結果限速40

如果狂飆90-100
反而專心
看到測速警告就降到速限
過了再飆

年輕時完全沒有被照過超速
現在還蠻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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