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基本上要用未保持安全距離,因為說逼車真的很難認定~未保持安全距離就相對容易很多,非壅塞情況,後車與前車車距不足一車身距離我上月檢舉一台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就成案敘述時寫 該車車身未完全超越,即已跨越車道線
我的檢舉經驗, 國道警察處理民眾檢舉案, 能開單就不會放過.去看看桃園市交警處理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案成功件數, 你就會知道國道警察其實很認真.另外在這兒"靈異"討論不會有什麼好建言,負面回文者也許連駕照都沒有, 或是一年開四輪上路不到一萬公里的鍵盤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