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罰單理由百百種,紅燈迴轉篇

檢舉畫面沒有踩過停止線的畫面,當然不會舉發,檢舉就是要罪證確鑿
樓主提供的照片並沒有車輛超越停止線的照片,
(請不要用推論!! 這沒有意義, 用證據來說話)

如果警方用推論的方式來開單,
開單的單位保證會被釘到飛起來
"未攝入車行號誌狀態",是重點,
你要是跟被檢舉的車子同向,拍到它的方向是紅燈才會算,
警察通常不接受用邏輯推論得到的號誌狀態,
例如,十字路口,我方是綠燈,垂直向對方闖紅燈,
但我只拍到自己的綠燈,沒有拍到對方的紅燈。
這一定是違規的
我之前在綠燈時等對向車輛少一點再迴轉
然後紅燈了(我卡在斑馬線上) 迴轉就吃單了
條伯說我應該停在線上再等下一個綠燈(然後繼續過不去......)
假想你自己是否有過...
綠燈超過停止線要左轉或迴轉
但對向車道車量過多過快....等阿..等阿...等
從綠燈等到轉紅燈的3秒才快速左轉或迴轉
人之賤‧在於都希望別人誠實‧卻又沒辦法接受現實!! 你出賤嘴!!我罵賤人!!
重點是白車越過停止線的時候,是否紅燈的那張照片
而不是他迴轉的時候是否紅燈

嚴格說起來,白車確實違規
但檢舉不會成立(證據不足)

另外
闖紅燈
迴轉
是兩件事
該路口若沒有禁止迴轉,警察的回覆沒有錯
闖紅燈的部分如前所說,證據不足
這種的我都直接請警察大人開闖紅燈

不用糾結在迴轉上

ryan00014875 wrote:
厲害了我們國家警察該(恕刪)
因為罰單寄給車主要附佐證照片

停止線前

壓停止線

超過停止線

還有燈號都要進去

這樣車主收到罰單就完全無話可說
這案少截一張車還沒過線的照片,我覺得警方開紅單時上面除了要註明民眾檢舉外,還要另外再註明有檢附連續拍攝的影片,不然就像檢舉未打方向燈違規,當事人收到也有可能狡辨說我有打阿,只是檢舉人截到的照片剛好是方向燈滅掉的時候
ryan00014875 wrote:
厲害了我們國家警察該(恕刪)



附上這篇解釋函去教育一下尸位素餐的垃圾員警

停止線根本不是必要的要件.

闖紅燈的主要精神是「進入"路口"」,停止線又不是構成路口的要件之一.

所以一堆說要停止線的,根本沒看過交通部的解釋函.

我在花東檢舉過一堆闖紅燈的,也沒遇過說沒拍到停止線



發文字號: 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公(發)布日: 08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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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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