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機車忘了驗排氣,結果收到監理所通知單(依 107 年 8 月 1 日公布實施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及第 80 條規定,機車出廠滿 5 年以上,每年須依行照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間進行排氣定期檢驗,逾期未定檢者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超過應檢驗日起 6 個月仍未定檢者,經環保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新臺幣 3,000 元罰鍰。 經環保局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環保署於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時,考量環保局需稽查確認車輛之使用狀態,始得進行裁處之困難,將原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使用中」車輛修改為依牌照狀態而定,並將罰鍰下限修正為新臺幣 500 元,以符合比例原則,同時使車輛污染管制更具強制力。)立馬到家裡附近有機車檢驗站驗排氣。
...光是在台北市忠孝東路六段,就碰過好幾次環保路邊攔檢稽查了;收到通知單趕快去附近熟識的機車行檢測,這有什麼好皮的?假如是(二行程)高污染的老機車就趕快汰除吧,這無論環保署抓不抓,跟在後面吃廢氣都很痛苦!
貓兩下 wrote:記得好像第一被檢舉驗(恕刪) 不會啦,我同一年被檢舉2次,寄掛號信還附相片給我通知我去附近的公家單位,我當時在公所,而且很多人在那驗排氣,都是被檢舉的驗的過沒事,沒驗過罰單笨蛋都知道要換回原廠管驗排氣第2次也是這樣,反正只是通知你驗排氣,我是沒被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