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因為是「應即舉發」,所以,警察沒有裁量權。所謂「0-6點以勸導為宜」是指警察當場發現,他可以不舉發,勸導就好。但對於民眾檢舉案件,是不適用的。那位警察用錯法條了,請直接檢具法條像市政府投訴。
skynorway wrote:原來違規停車還有分時段的...檢舉後回覆深夜0-6時勸導為宜..那這樣是不是變項告訴大家半夜停紅線只要沒發生事故就都ok?? 我們這裡喔,也是台北市只有每個月的前一個星期,警察最認真取締。過了七天,接下來,放給它爛。抓到逆向,也只是看看駕照行照,放人。看到違停,當作沒看到。
skynorway wrote:那這樣是不是變項告訴大家半夜停紅線只要沒發生事故就都ok?? 你沒看到回覆的嗎?還是看不懂中文如果你這麼閒的話~ 就去申訴呀~如果你這麼閒的話~ 就去申訴呀~如果你這麼閒的話~ 就去申訴呀~大半夜也要這樣搞? 你可以清晨6點01分去等就可以舉發了~ 反正你這麼閒~
這社會就是沒車位的最大我有錢買車,但我就是不想浪費錢買車位或是租車位,全民都要一起包容我看我不爽的都是吃飽太閒的檢舉人拉都會區就是難停車阿,看我不爽買車位送我阿有車位才買車的都是傻子拉為什麼你家門口不能停,我有留一格縫給你們進出阿,如果不給我停,那不然去申請劃紅線阿以上都會區日常本人就是那個花了快兩百萬先買車位停腳踏車吃土一陣子才買車的笨蛋
有時候覺得是不是有些人的人生觀太狹隘,到底為何可以浪費生命時間在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上,還是這是一種隱性的文明病癮,透過這樣的嚴以他人的事情,以滿足自己心中對於生活中的某些隱性不滿與缺憾。大部分會做這些事,通常都是為了要滿足指責別人的爽度,而不是真的要去幫助他人的態度。不要自欺欺人了,只是找個好藉口來發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