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幫忙回覆的內容,可能會有誤解,我個人在此再重新說明一下下喔。沒有不敬之意,請多包函。
汽車保險對被保險人的定義通常是以下這樣:
本(汽車保險)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一)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及家屬。
(二)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 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上述車險保單條款是在第三人責任保險裡面,對被保險人的解釋及定義。

車險條款的被保險人,有兩種解釋。
1、車體險的被保險人定義。
2、第三人責任險被保險人定義。
定義不一樣喔。請注意看清楚。


喜歡散步的柴犬 wrote:
請問汽車保險如甲、乙(恕刪)
非車主開車出車禍的時候,

*** 第3人責任險
沒經過車主同意(例如:竊賊或朋友偷開), 不賠.
好心的話, 就跟保險公司說朋友有經過同意, 只是係數可能會增加.

*** 車體險, 無論車主同意否,
沒加保免追償, 3/4等親或特定關係人以外的人開車, 保險會修車, 但也會向駕駛人追償肇責內的金額.
有加保免追償, 任何人包含竊賊開車, 保險都會修車. 不會向駕駛人追償.
看起來以車體險來說要充份使用代位求償的權益就是要追加免追償的項目對嗎?
車險可分為兩大類:
1、賠自己: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其他(駕駛人傷害險等)
2、賠別人:第三人責任保險、其他(強制險、乘客責任險等)

就車體損失險討論:被保險人定義為:血親四親等、姻親三親等是允許使用被保險汽車,超出允許範圍,則賠償完畢後,取得代位權後向駕駛人追償。
但如加保免追償附加條款的話,則車體損失險列名被保險人定義就放寬了,除非未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就第三人責任險討論:範圍更為寬,只要是被保險人許可使用被保險汽車,則都在承保範圍裡(都屬列名被保險人定義)。

所以樓主,加保免追償附加條款,保費其實不貴,大約都在幾佰元,加個免追償可讓自己日後免掉一些困擾。


喜歡散步的柴犬 wrote:
看起來以車體險來說要(恕刪)
布老師 wrote:
車險可分為兩大類:1(恕刪)


對對對,我的疑問就是這個,你回答的非常詳細,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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