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lkt84 wrote:
洋洋灑灑我列了幾項,大家可以來票選一下

1. 隨意停車:
久佔黃線、佔用公車道、併排停車、四輪停二輪位子、巷內恣意停車

2. 不會轉彎:
跨越車道左右轉、左轉切西瓜、鑽水溝蓋直行、有人在過馬路非得要轉、迴轉不確認對向來車

3. 看不懂交通號誌與標線:
左右轉專用道直行、闖紅燈、汽車佔用機車專用道、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

4. 沒有觀念:
路邊起步不確認左邊來車、車頭往左右切了才打方向燈、左轉不確認對向來車、巷口或路口不減速注意

5. 國道亂象:
一上高速就直奔內線、要下高速就直衝外線、在內線開的比中線車還慢、內線車正在超車後方車輛仍逼車閃
燈、利用加速道插隊


是的 , 以上可以歸納為 全部都是 不遵守"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因為 , 台灣 沒有 "路權" (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概念 , 任意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也 不在意
每台車都走在 法律所 劃分的『路權』框框之內 , 井水不犯河水, 才不會 "擾動車流", 保持車距在自己的路權框框內行駛也不會造成"壅塞"


1. 隨意停車: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 道路是用來行駛 , 通行 , 不是用來"停車"
路邊「停車格」 , 依道路交通運作的原理 ,都有不符道路使用目的之疑慮 , 不過那畢竞"依法"劃設
久佔黃線、佔用公車道、併排停車、四輪停二輪位子、巷內恣意停車 ? 都是沒有 該處道路的 "使用權利" , 或超出該處道路法律所授權的 "使用權利範圍"
這是位置錯誤的問題 , 不應該停在那個"位置"上
不知道這是侵犯它人的路權

2. 不會轉彎:
跨越車道左右轉、左轉切西瓜、鑽水溝蓋直行、有人在過馬路非得要轉、迴轉不確認對向來車
這也是 不遵守"路權" , 位置錯誤的問題 ←在錯誤的時間進入錯誤的位置
卻混淆人身自由, 以為所有車輛 亂走是 "平權"? 殊不知這是侵犯到它人的路權
法規都有規定 , 何時該車輛要位於那一個位置上
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3. 看不懂交通號誌與標線:
左右轉專用道直行、闖紅燈、汽車佔用機車專用道、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
←在錯誤的時間走在錯誤的位置上 , 仍然是路權問題
不知道這是 法規 為了特定 車輛 分流所預留的車道 ?
因為專用(優先)車道的運輸效率 比 混行車道 好
因為這樣 車輛 分流 , 減少車流擾動 , 對大多數的用路人最有利 。
無視車道路權? 以為道路是所有車輛 亂走 ? 自稱這是 "平權"?
將路權混淆到人權 ? 限制我就是沒自由? 以為所有交通工具 ? 所有載具 的使用權利都相同?

4. 沒有觀念:對 , 沒有路權 觀念
路邊起步不確認左邊來車、車頭往左右切了才打方向燈、左轉不確認對向來車、巷口或路口不減速注意
道路空間有限 ,法規會分配給每台車 ,使用那一條車道 及使用該車道 多長/多寬/多高 的空間。除此之外 ,還規定了使用的時間 , 利用時間差錯開雙方 , 所以一定是有一方 先行(直行車) , 另一方停等禮讓(轉彎車)

無奈台灣 還停留在 先搶先贏 的蠻荒時代 , 在馬路上佔位 , 搶先 , 搶道就以為有道路的使用權利 (路權)
以為 "路權" 是抗爭出來的 ? 以為"愛拼才會贏"? 吵就有糖吃 ?
不知道"路權"來自於法律的授權 ? 只是授權 , 不是主動能行使什麼路權 ?
無論有路權 ? 沒路權 ? 都是被授權( 被指定去如何如何),都不是用路人能使用,能控制的(由法律授予)
以為道路能所有車輛 一起走? 全都擠在一起 ?還自稱是所謂 "平權"?

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是為了讓車流有次序 , 避免車流擾動
未依法規分配/指定/排序 , 是自以為 車頭 先搶到那個位置 就以為有"路權" ?
都是依照自己的私心, 以自認的理性利益選擇來開車,選對自己最有利的行車方式, 然而, 此種自我出發的選擇,與整體車流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都是運用 叢林法則 , 才會忽視真正的法規

5.國道亂象:
一上高速就直奔內線、要下高速就直衝外線、在內線開的比中線車還慢、內線車正在超車後方車輛仍逼車閃
燈、利用加速道插隊
那一台車應該在那一個位置上 , 是經由法規授予"路權"(道路使用權利)來區分
螃蟹車常 混淆 遵守義務 和 使用權利 ?
相對於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依照法規 , 路權都以 "單一擁有"為原則
道路上沒有 "平權"這回事, 法律不可能在相同時間內 ,同時指定兩台車 ,使用同一路段車道空間 , 那就撞在一起了 !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示了"路權" ;另一個 8-1-3 但書是什麼 ? ← 遵守義務 , 非使用權利
依法 , "最高速限標誌" ,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這是限制 , 不是使用權利
定速行駛不離開並非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
並沒有拿 "依速限行駛"(遵守義務) 去 侵害 "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分的事 !

最糟的是 罰則 和規則 不分 , 以為不罰就是對的 ? 不執法? 罰不到就可以為所欲為?
並不是! 對的行為 要看規則怎麼寫 ? 不是把罰則倒過來 !
負負不一定得正 !把罰則倒過來? 以為沒接到罰單就是對的? 卻不去看規則寫了些什麼 ?什麼是對的行為? 卻以閃躲罰單沾沾自喜??

交通法規 非如刑法 , 只有規定錯誤的行為
交通法規 有規則 也有罰則
交通規則是對的行為 ,要遵守的行為 , 交通罰則描述錯誤的行為 , 要處罰的行為
常理是沒有依照規則做 , 產生了錯誤的行為才會適用到罰則
一般國家也都是先有交通法規 , 違反規則之後 , 才以罰則處罰
但台灣是倒過來 ?
只看罰則不看規則 ? 以為罰則倒過來就叫做規則 ? 以為罰則罰不到就是對的行為 ?

糟糕的是 我國 立法 是先有罰則 , 中華民國57年1月24日制定 ,中華民國57年2月5日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668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57年5月1日起施行
先說 那些○○※※ 行為要處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三讀通過, 總統公告了法律 ! 那麼? 規則是什麼?
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卻是 之後 ,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交通部(57)交參字第 5704-0251 號令、 內政部(57)台內警字第 269528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包括 安全規則, 高管規則 這些規則 ,反而是先以行政命令發佈 , 其 法律位階低於 罰則(處罰條例)
後來 , 再由罰則(處罰條例)再去授權產生規則 ?
安全規則第1條 :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高管規則第1條 :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這個" 罰則先規則後 " 的次序完全是反過來 ?
造成只重視罰不罰 ? 只看罰則? 不看規則 ?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蔡中志《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令分析研究》一文提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名稱以「處罰」為名,與其他先進國家以「道路交通法」迴異。以處罰為主體,而將用路人通行方法及行止義務之規定事項置於其授權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所不妥。

當今我們的交通法律體系錯綜複雜,產生一些不合邏輯的地方,亦可見不當的授權命令逾越母法(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或者應該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卻暫時以行政命令充當的現象(例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等部份內容)。


根據統計數字台灣駕駛罰單高世界第一,平均人年收1.5張、罰金1100元,其中又以台北罰金最高,每年收入16億; 財政局資料發現,近3年台北市府稅外超收收入達79.2億,其中以交裁所罰金超收最多,占稅外超收近3成

2002年警政署交通組組長刁建生在記者會上指出,交通罰單八十九年開了兩千一百多萬張,九十年開了一千九百多萬張,九十一年到九月開了一千三百多萬張,美國一年約開七百六十萬張,日本約九百多萬張。

罰單開得比外國多很多? 交通有比較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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