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255606 wrote:
可是路肩最後500公尺禁止變換車道
告示牌上內容的「行駛路肩禁止變換車道」
意思是離交流道出口500公尺內的行駛路肩車輛,
禁止從路肩變換到主線車道行駛,
路肩即將接入出口減速車道,
路肩寬度會被縮減,
路肩縮減到被減速車道取代,
因為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時,
依規定須行駛減速車道進行降速,
當行駛路肩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時,
勢必從被縮減的路肩,
行駛到減速車道,
當需要跨越路肩白色實線時,
需要使用方向燈,
向後方從主線外線車道也要變換至減速車道的車輛通知前方車輛動態,
如果從路肩變換到減速車道沒有使用方向燈,
仍會被國道警察認定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而從路肩變換至減速車道不違反「行駛路肩禁止變換車道」告示牌的處罰標的,
所以不會開罰,
但是如果是偷雞從路肩變換到減速車道後,
再切入主線外線車道的行為,
有全程影片被檢舉的車輛,
仍會被國道警察認定違反行駛路肩禁止變換車道規定。
曉得 wrote:
告示牌上內容的「行駛路肩禁止變換車道」
b2255606是說開放路肩行駛終點500米內都禁止變換車道了,由路肩銜接到減速車道自然不是變換車道行為,被開紅單不合理。
變換車道不使用方向燈是口語的說法,道交條例上處罰的條目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第33條1項6款、第42條),再則看一下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
三、開放路肩行駛規定
(一)路肩開放通行時,開放通行之路肩速限原則為60公里,惟個別開放路肩路段最小路肩寬度若達3.5m(含)以上,且線型及視距均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則速限可評估調整為80公里以上。
(二)車輛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上述(二)車輛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規範變換至路肩(跨越路面邊線)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則由路肩銜接減速車道駛出的行為(同樣跨越路面邊線),亦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至於由路肩銜接減速車道駛出是不是變換車道行為,在交通規則上可能需要更明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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