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縮檢舉後跨越雙黃線該用哪個法條檢舉

這些法條"可能"在你發生車禍後才有作用,

檢舉不一定有用。
advantage wrote:
這些法條"可能"在你...(恕刪)


一般道路發生車禍後,未保持安全距離這種才會開罰單,平常檢舉都不會開罰
45-1-3 是這用這條。不是用60-2-3
r0129h wrote:
45-1-3 是這用(恕刪)



45-1-3這條比較適合機車,因為體積小通常跨雙黃線後就直接逆向了
汽車因為體積大通常不會整台車跨去對向車道而是<跨越>雙黃線行駛
自己回文頂一下,以後跨越雙黃線和逆向都用45-1-3檢舉
junsport1983 wrote:
自己回文頂一下,以後跨越雙黃線和逆向都用45-1-3檢舉

上網查一下六分局的新聞真大也真多
至少在我美國住過的幾個州裡面, 雙黃線只是不准超車線,而不是像台灣交通法規定不能觸碰,連輪子壓線都不可以,否則違規。

比如說停車場出口前面是雙黃線,從停車場出來的車子在沒有風險情況下可以選擇走任一個方向,可以合法先直行跨過雙黃線後轉彎到另一方向。又或者停車場在道路的左方,你的車子可以跨越雙黃線左轉入停車場,當然必須在沒有風險的時候。

只要你不是超車,至少在美國在合理的情況下跨越是沒問題的,這樣規定的話應該就可以解決多數人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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