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勳哥 wrote:感謝大家回覆先事情這(恕刪) 我國簽過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白紙黑字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這等同於國內法"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維也納道交公約" 如何定義 "路口"不過, 我國對於 "維也納道交公約" 採取 "選擇性的遵守"有趣的是 , 不想看"維也納道交公約" 時就丟掉 , 依據 我國習慣 及法官之自由意志 來解釋我國 "國內法"不管 公約 寫什麼 , 法院判決都能 自說自話尤其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不但違反現行法規 ,也違反"維也納道交公約"對它自己有利時 , "維也納道交公約" 就出現了直到現在, 我國發行的國際駕照, 上面仍然註明 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約此 道路交通公約,就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國際駕照是寫於該公約的附件七, 到現在中華民國交通部都還在印格式是完全遵照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可說是 時隱時現